經營高校學生公寓的納稅籌劃
自2000年1月1日國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及2002年10月1日對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實行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以來(上述政策均執行至2005 年12月31日止),為推進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起到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2006年8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0號,以下簡稱新政策),重新對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明確和規范。從2006年1月1日開始,經營學生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在做好稅收籌劃時,要關注下列稅收政策差異。
一、免征房產稅的范圍受限制
新政策第一條明確規定,對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以下簡稱高校后勤實體)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意味著至少在今后三年內,只有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才免征房產稅,否則要征收房產稅;高校后勤實體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除此之外的房產、土地均要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即從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這期間,從事高校后勤服務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范圍受到了限制。
例1、A高校2006年收取學生公寓租金800萬元(其中,300萬元租金是高于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該高校后勤實體擁有房產計稅仍原值 3000萬元,(其中自用部份房產計稅原值2800萬元,其他對外出租,收取租金50萬元)。則高于高教系統收費標準收取的租金應繳納房產稅36300× 12%萬元、其后勤實體對外出租房產按租金收入應繳納房產稅650×12%萬元,同時,其后勤實體自用之外的房產、土地要按規定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流轉稅征免政策區別對待
一是營業稅征免政策內外有別。新政策詳細規定:(1)對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2)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3)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例2、B高校后勤實體2006年9月收取學生公寓、教師公寓及為本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共400萬元,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50萬元。同時,該校甲食堂從2005年10月開始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本月分別向學校師生、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各為50萬元、100萬元。此外,有一甲公司投資1000萬元建起三棟學生公寓,其中兩棟為B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 100萬元,另一棟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60萬元。
根據新政策規定,(1)該高校后勤實體收取學生公寓、教師公寓及為本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共400萬元,甲食堂向學校師生、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50萬元,均免征營業稅。但是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50萬元,應按“服務業―租賃業(旅店業)” 稅目適用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2.550×5%萬元(為簡化分析,本文均未考慮其他稅種計算);甲食堂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100萬元,應按 “服務業―飲食業”稅目適用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5100×5%萬元。(2)甲公司為B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100萬元,免征營業稅;而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60萬元,應按“服務業―租賃業(旅店業)”稅目適用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360×5%萬元。
二是增值稅征免按勞務來區分。新政策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其他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案例略)
三、原有優惠“一保留二取消”
“一保留”,即新政策保留了財稅2002147號“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的規定,財稅2002147號規定該政策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執行,此次明確繼續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二取消”,即財稅字200025號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而新政策未繼續執行上述優惠政策,即從2006年1月1日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要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要依法計征耕地占用稅。
例3、C高校后勤實體2005年1―12月取得各項收入500萬元,經核實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2006年1―9月收取學生公寓、教師公寓及為本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共450萬元,準予扣除項目合計金額為250萬元;2005年10月經批準征用50畝耕地建學生公寓,因要擴建,2006年3月又經批準征用30畝耕地(當地耕地占用稅稅額為6元/平方米)。
則對該高校后勤實體2005年度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2006年1―9月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200450-250萬元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6200×33%萬元;2005年10月建學生公寓經批準征用的50畝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2006年3月因學生公寓擴建批準征用的 30畝耕地,應征收耕地占用稅1230畝×666.7平方米/畝×6元/平方米÷10000萬元。
四、享受優惠政策要注意合規
新政策特別指出,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 2000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3152號)同時廢止。同時,新政策嚴格規定,享受上述(高校后勤服務)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或將學生公寓挪作他用的,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款,已享受免稅優惠免征的稅款應予以補繳。
例4、承例2,假設B高校后勤實體2006年9月收取學生公寓、教師公寓及為本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共400萬元,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50萬元。未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甲食堂本月向學校師生、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各為50萬元、100萬元,也未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
根據新政策規定,該高校后勤實體取得的上述租金收入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政策,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22.5(400+50)×5%萬元,比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多納稅2022.5-2.5萬元。同理,甲食堂向學校師生、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也應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7.5(50 +100)×5%萬元,比進行單獨核算和分別納稅申報多納稅2.57.5-5萬元。可見,享受上述(高校后勤服務)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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