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利用銀行借款的稅收籌劃
企業間資金拆借及拆借資金抵稅在我國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從銀行借款仍是負債籌資稅務籌劃的主要方式,也是企業減輕所得稅負的主要方式,企業付息后,利潤有所減少,實際稅負比未付息時要低。
舉例:某企業計劃用5年積累留存收益2000萬元興建廠房進行出租,預計每年租金300萬元,廠房使用壽命為20年。則該廠房建成后每年獲得租金應納所得稅額為:
300×33%=99(萬元)
20年應納稅總額為:
20×99=1 980(萬元)
若該廠不是利用自己的積累資金興建廠房,而是現在從銀行借款2000萬元興建廠房出租,假定租金不變,仍為每年300萬元,銀行貸款年利率為8%,扣除銀行貸款利息,企業每年盈利(未考慮其他因素)為:
300-2 000×8%=140(萬元)
企業每年應納稅額為:
140×33%=46.2(萬元)
20年共納稅:
20×46.2=924(萬元)
設銀行綜合稅率為15%,銀行年納稅額為:
160×15%=24(萬元)
銀行10年共納稅:
24×10=240(萬元)
銀行與企業的總稅負為:
924+240=1 164(萬元)
可見,采用借款興建廠房的方式,即使銀行與企業的總稅負也比企業以自己積累資金興建廠房所需要交納的稅額要少。
對該廠來說,其享有的不僅是稅收上的好處,企業還可以提前進行其投資活動;由于企業是從銀行籌資,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也小了。若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達成某種協議,由金融機構提高利率,使企業計入成本的利息增大,還可大大降低企業的稅負。同時,金融機構以某種形式將獲得的高額利息返還給企業或以更方便的形式為企業提供貸款,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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