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計稅依據和稅額的納稅籌劃
計稅依據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稅額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1畝=666.6平方米)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元~10元;
人均耕地在1畝~2畝(含2畝,2畝=1333.2平方米)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6~8元;
人均耕地在2畝~3畝(含3畝,3畝=1999.8平方米)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3元~6.5元;
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元~5元。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征收。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稅額范圍內,根據本地區情況具體核定。
納稅人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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