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一)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比較廣,具體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應根據行政區域作為劃分標準,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自行區域的管轄范圍。
(二)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范圍內從事工商經營、并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不論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還是其他單位、個人,只要繳納了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中的任何一種稅,都必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征收I臨時經營的增值稅,是否同時按其實繳稅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稅率分別規定為7%、5%、1%三個檔次。不同地區的納稅人,實行不同檔次的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納稅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律按其納稅人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執行。縣政府設在城市市區的,其在市區辦的企業,按市區的規定稅率計算納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應根據行政區劃分分別按照7%、5%、1%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適用稅率,一般規定按納稅人所在的適用稅率執行。但對下列兩種情況,可按繳納“三稅”所在地的規定稅率就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和個人;
(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
(四)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指的是“三稅”實繳稅額,不包括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因為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采取的一種經濟制裁,不是“三稅”的正稅,故不應包括在計稅依據之內。
(五)計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適用稅率
(六)征收管理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納稅環節、獎罰等事項,比照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1、納稅地點
代征、代扣、代繳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單位,同時也要代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如果沒有代扣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納稅。
2、違章處理
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是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征收的,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城市維護建設稅不是單獨加收滯納金或罰款。但是,如果納稅人繳納了“三稅”之后,卻不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則可以對其單獨加收滯納金,也可以單獨進行罰款。
上一篇:跨省施工納稅地點細選擇
下一篇: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