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施工納稅地點細選擇
近日,一則消息報道:“隧道公司中標了,18億元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而且是跨越E、H兩省……”跨省工程立刻成了此消息的敏感點。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規定,隧道公司的機構所在地Y省某市地稅部門急忙派人與H省工程發包方———鐵路公司商談工程營業稅納稅事項。此舉當然也引起鐵路建設工程所在地的E、H兩省地稅有關部門的關注。跨省工程,其直接影響是這18億元工程項目的營業稅及附加向哪個省的地稅部門繳,征收的主體又是誰呢?
發包工程的鐵路公司負責人向各方稅務人員介紹了情況:“此段鐵路建設是國家‘十一五’規劃中確定的項目,鐵路公司受國家鐵道部的委托代行項目招投標。鐵道部有關領導考慮到E、H兩省的地方利益,在項目設計中明確要求以省界劃分各自的施工區間。鑒于兩省之間的工程交通閉塞,施工用電、通信聯絡困難,以有利于組織施工出發,確定由鐵路公司一家發包工程。雖然從與隧道公司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上看是一項工程,但在招投標時,我們對E、H兩省間施工段采取了分別進行定標。更重要的是合同書上注明了區分省界施工樁號。我們還在工程造價預算、驗工計價等方面以省界施工樁號分別計算、支付工程款的。不知這樣籌劃納稅地點與稅法精神是否相符?”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關于納稅地點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為此,《營業稅法規解析》(下同)進一步解釋:“納稅人提供建筑、修繕、安裝、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法明確地指出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是基本原則,至于跨省工程的納稅地點在施工企業機構所在地則是一個特案處理。《營業稅法規解析》:“是因為企業向各家繳納多少稅款,在技術上有相當大的難度,規定回機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就避免了這一矛盾。”跨省工程政策是從稅務部門征稅的角度考慮,指出技術上有相當大的難度。而鐵道部及其鐵路公司從工程設計開始,就主動從納稅方的角度解決“技術難度”———分省定標、分別驗工計價,給E、H兩省地稅有關部門征稅提供了便捷準確的計稅依據。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對“非跨省工程”的概念是這樣解釋的:“整個工程雖然跨省,但由若干施工企業按行政區劃分段承包的;或者由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由若干施工企業按行政區劃分段分包或轉包的。”由此可知“按行政區劃分段”是非跨省工程的概念核心。該項鐵路建設工程以省界劃分工程段進行招標、驗工,符合文件精神的表述。
稅務籌劃不僅僅運用在怎樣節稅上,其空間是廣闊的。利用跨省工程納稅地點的調整政策進行稅務籌劃,特別是將由稅務機關掌握的納稅地點調整政策,變為主動地籌劃所期望的納稅地點,其目的顯而易見。首先,作為投資建設方采取積極行動,將工程施工與當地地方經濟利益一并考慮。既支援了工程所在地地方經濟的發展,增加當地稅收;又為施工企業便于施工創造了條件,著實是雙贏策略。其次,鐵路公司在落實鐵道部有關領導的意圖上,精心組織,不怕麻煩。從項目分省定標,分別預算,分開驗工計價和支付工程款,環環相扣,形成了從納稅的計稅額這個源頭上予以了區分,為最終認定納稅地點提供了可靠的依據,成功的實施了稅務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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