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出口完稅價格的籌劃方法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避稅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9條規定: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正常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這是我國海關估價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所規定的定義。依據成交價格所作的規定,我國對進口貨物的活關估價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海關審查可確定的完稅價格;二是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因此要分別就這兩種情況進行避稅籌劃。
(一)審定成交價格法。該方法是指進口商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價格,如果經海關審定認為符合“成交價格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就可以此作為計算完稅價格的依據,然后經海關對貨價費用和運、保、雜等項費用進行必要的調整后,即可確定其完稅價格。這種審定成交價格法是我國以及其他各國海關在實際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關估價方法。我國進口貨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故在審定成交價格下,如何縮小進口貨物的申報價格而又能為海關審定認可為”正常成交價格“就成為避稅的關鍵所在。
而成交價格實際上是指進口貨運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而向賣方實際支付的或應當支付的價格。該成交價格的核心內容是貨物本身的價格(即不包括運、保、雜費的貨物價格)。該價格除包括貨物的生產、銷售等成本費用外,還包括買方在成交價格之外另行同賣方支付的傭金。由此看來,要想達到避稅的目的,要選擇同類產品中,成交價格比較低的、運輸、雜項費用相對小的貨物進口,方能降低完稅價格。
(二)按審定成交價格法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對此,海關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稅價格,其分別為: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法、國際市場價格法、國內市場價格倒扣法,由海關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由于此類貨物無法加以準確的定性歸類。
二、出口貨物完稅價格避稅籌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商品審價暫行辦法》的最新規定,出口商品的海關估價應是成交價格,即該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應售價格。應售價格應由出口商品的境內生產成本、合理利潤及外貿所需的儲運、保險等費用組成。概而言之,就是扣除關稅后的離岸價格。所以如何合理地確定成交價格可以說是本環節避稅的重心所在。
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應以該項貨物運離國境前的最后一個口岸的離岸價格為實際離岸價格。如果該項貨物從內地起運,則從內地口岸至國境口岸所支付的國內段運輸費用應予扣除。另外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如為貨價加運費價格,或為國外口岸的到岸價格時,應先扣除運費并再扣除保險費后,再按規定公式計算完稅價格。
此外,如果在商品成交價格以外,還存在著支付給國外的與此項業務有關的傭金,那么在申報表上應該單獨列明,加以確認反映。因為稅法明確規定,該項傭金應予扣除。如單獨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不能把完稅價格的避稅方法片面地理解為降低申報價格。如果為了少繳關稅而降低申報價格的話,那么就構成了偷稅。海關對此區別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
(一)申報價格低于海關審定價格的,應由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繳納相當于申報價格與海關審定價格的差額保證金后,由海關放行貨物,并通知有關進出口商會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經調查,對有確鑿證據屬低報價格逃、套外匯的,用外匯管理部門依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并由海關處以貨物等值以下的罰款或罰金。
(二)申報價格明顯低于海關審定價格,經海關調查構成隱瞞價格行為的,海關可將貨物予以扣留,不準出口,并處貨物等值以下的罰款;同時通知有關進出口商會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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