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企業印花稅納稅籌劃
(一)減少參與人數避稅法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其包括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按照征稅項目劃分的具體納稅人是:
?。?)立合同人。書立各類經濟合同的,以立合同人為納稅人。所謂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立賬簿人。建立營業賬簿的,以立賬簿人為納稅人。
?。?)立據人。訂立各種財產轉移書據的,以立據人為納稅人。如立據人未貼印花或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被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領受人。領取權利許可證照l的,以領受人為納稅人。
對于同一憑證,如果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各方均為納稅人,應當由各方就所持憑證的各自金額貼花。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如果應稅憑證是由當事人的代理人代為書立的,則由代理人代為承擔納稅義務。
減少參與人數避稅法的思路就是盡量減少書立使用各種憑證的人數,使更少的人繳納印花稅,使當事人總體稅負下降,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如果幾方當事人在書立合同時,能夠不在合同上出現的當事人不以當事人身份出現在合同上,則效果就達到了。
這種籌劃方法也可以應用到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立據人。因為一般來說,產權轉移書據的納稅人只有立據人,不包括持據人,持據人只有在立據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時,才負責補貼印花稅票。但是如果立據人和持據人雙方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簽訂產權轉移書據,雙方都應繳納印花稅。因而這時采取適當的方式,使盡量少的當事人成為納稅人,稅款自然就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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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從價計稅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為計稅依據。
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費用金額,不包括裝卸費等。
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應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特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對國際貨運,凡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運輸企業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以本程運費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以全程運費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國際貨運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由于各種經濟合同的納稅人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其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的金額,因而出于共同利益,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可以經過合理籌劃,使各項費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額通過非違法的途徑從合同所載金額中得以減除,從而壓縮合同的表面金額,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經濟交易活動能當面解決,一般是不用簽訂合同的,輔助材料的購銷不用訂立購銷合同,這會省去部分稅款。如果經濟當事人雙方信譽較好,不簽加工承攬合同當然更能節省稅款,但這樣可能會帶來一些不必要的經濟糾紛。
減少金額籌劃法在印花稅的籌劃中可以廣泛地應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盡量互相提供優惠價格,使得合同金額下降到合理的程度。當然這要注意限度,以免被稅務機關調整價格,最終稅負反而更重,以致得不償失。
(三)分開核算籌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根據稅法,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合同中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額,原材料金額應從總收入中剔除,另作購銷處理。但稅法又規定,受托方提供的輔助材料等金額不能剔除。
很顯然,這里的加工承攬合同也應該分別核算,使合同上不同稅目的金額適用不同的稅率,以達到節省稅款的目的,否則將會被全部按加工承攬合同的高稅率計稅。
(四)借款方式避稅法
針對實際借款活動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稅法規定了不同的計稅方法。
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的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凡是填開借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避免加重借貸雙方的負擔,對這類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在貸款業務中,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在基本建設貸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納稅籌劃時,應注意,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以及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應按照“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則不用貼花。因而對企業來說,和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其效果與和企業(其他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在抵扣利息支出上是一樣的,而前者要繳納印花稅,后者不用繳納印花稅。如果兩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則向企業借款效果會更好。不過企業在籌劃時應注意,企業向企業提供的借款,其利率一般比金融機構提供的借款利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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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期限。對于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以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模糊金額籌劃法,具體來說是指經濟當事人在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時,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載金額,在能夠明確的條件下,不最終確定,以達到少繳印花稅稅款目的的一種行為。
當然,這筆錢在以后還是要繳上去的,但現在不用繳便獲得了貨幣的時間價值,對企業來說有利無弊,而且籌劃極其簡單。
(六)保守金額避稅法
由于我國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是對經濟當事人的書立、領受及使用應稅憑證的行為課征的稅收,因而只要有簽訂應稅合同的行為發生,雙方或多方經濟當事人的納稅義務便已產生,應該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
根據稅法,無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而且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
在合同設計時,雙方當事人應充分地考慮到以后經濟交往中可能會遇到的種種情況,根據這些可能情況,確定比較合理、比較保守的金額。如果這些合同屬于金額難以確定的,也可以采用模糊金額避稅法,等到合同最終實現后,根據實際結算情況再補貼印花,這樣也能達到同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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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印花稅進行納稅籌劃時,應把握好以下政策要點。
1.免征、暫免征規定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指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3)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4)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設備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輸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有的一份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2.暫不征收規定
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不貼印花。
3.分次貼花
對于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在3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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