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訂合同可從低適用稅率
《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就有關征稅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頓時一石激起千層浪。商業企業主認為他們收取進場費有了明確依據,法律界人士則認為對進場費征稅未必就是承認其合法,經濟觀察家則擔心進場費的稅收轉嫁是否會迫使生產廠家壓縮生產成本而導致產品質量下降。如果讓稅收籌劃人士解讀,這一文件則提供了新的籌劃機遇。
按照該《通知》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主要看其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有直接聯系的,視為平銷返利,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實際上也就是要多繳納增值稅;無必然聯系,且提供了一定勞務的,不視為平銷返利,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眾所周知,增值稅稅率遠高于營業稅稅率。稅收籌劃就可以從這里切入。
假設某商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從某供貨方收取收入10000元。
如果被視為平銷返利,該企業則應沖減當月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為10000÷1.17×17%=1452.99元,即當月要多繳納增值稅1452.99元;如果屬于進場費,按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征稅,則應征收營業稅10000×5%=500元。可見,通過稅收籌劃,可節省稅款1452.99-500=952.99元。
按什么稅種、依照什么稅目的稅率納稅,并不是納稅人隨意選擇的。要將正確的籌劃思路落到實處,還必須把握住操作的關鍵點-如何訂立合同。合同的具體條文決定了交易的性質,從而決定了會計賬務如何處理、稅收政策如何適用。因而在合同條文中,一定要避免把收取的費用與銷售額(量)掛鉤,以避開增值稅的較高稅率。一個可行的思路是:進場費不收了,但供貨方的裝卸勞務必須由商業企業承擔,商業企業通過收取高額裝卸費來補償自動放棄的其他方面收入,從而適用3%的稅率。只要合同中這樣明確規定,則是個可行的籌劃方案。
如今,商家有個不成文的行規-“返點”,即按銷售數量向商場讓利若干個百分點。這顯然是銷售返利,按規定要沖減進項稅額的。如果銷售數量能夠準確預測,商場同樣可以放棄“返點”,以提供裝卸勞務的形式收取裝卸費;當銷售數量不能準確預測時,還可以先估計一個數值,照葫蘆畫瓢,結算時再補收或退還差額。即使補收了差額收入要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大部分收入已從繳納高稅率的增值稅轉為繳納低稅率的營業稅,籌劃方案也是成功的。
還應指出,該文件不僅為商業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機會良多。
該文件第四條規定:“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那么,形成固定供銷關系的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之間,比如原材料提供商與生產廠家之間,或生產廠家與銷售公司之間,都大有文章可做。在這類企業之間,經常按采購(銷售)數量給予一定比例的銷售獎勵,這筆獎勵以往通常都要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節稅方案同樣按照上文的思路籌劃。只要比照訂立合同,就能收到比照籌劃之效,稅務機關也只能按規定比照執行。
按照該《通知》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主要看其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有直接聯系的,視為平銷返利,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實際上也就是要多繳納增值稅;無必然聯系,且提供了一定勞務的,不視為平銷返利,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眾所周知,增值稅稅率遠高于營業稅稅率。稅收籌劃就可以從這里切入。
假設某商業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從某供貨方收取收入10000元。
如果被視為平銷返利,該企業則應沖減當月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為10000÷1.17×17%=1452.99元,即當月要多繳納增值稅1452.99元;如果屬于進場費,按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征稅,則應征收營業稅10000×5%=500元。可見,通過稅收籌劃,可節省稅款1452.99-500=952.99元。
按什么稅種、依照什么稅目的稅率納稅,并不是納稅人隨意選擇的。要將正確的籌劃思路落到實處,還必須把握住操作的關鍵點-如何訂立合同。合同的具體條文決定了交易的性質,從而決定了會計賬務如何處理、稅收政策如何適用。因而在合同條文中,一定要避免把收取的費用與銷售額(量)掛鉤,以避開增值稅的較高稅率。一個可行的思路是:進場費不收了,但供貨方的裝卸勞務必須由商業企業承擔,商業企業通過收取高額裝卸費來補償自動放棄的其他方面收入,從而適用3%的稅率。只要合同中這樣明確規定,則是個可行的籌劃方案。
如今,商家有個不成文的行規-“返點”,即按銷售數量向商場讓利若干個百分點。這顯然是銷售返利,按規定要沖減進項稅額的。如果銷售數量能夠準確預測,商場同樣可以放棄“返點”,以提供裝卸勞務的形式收取裝卸費;當銷售數量不能準確預測時,還可以先估計一個數值,照葫蘆畫瓢,結算時再補收或退還差額。即使補收了差額收入要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大部分收入已從繳納高稅率的增值稅轉為繳納低稅率的營業稅,籌劃方案也是成功的。
還應指出,該文件不僅為商業企業提供了籌劃空間,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機會良多。
該文件第四條規定:“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那么,形成固定供銷關系的上游企業和下游企業之間,比如原材料提供商與生產廠家之間,或生產廠家與銷售公司之間,都大有文章可做。在這類企業之間,經常按采購(銷售)數量給予一定比例的銷售獎勵,這筆獎勵以往通常都要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節稅方案同樣按照上文的思路籌劃。只要比照訂立合同,就能收到比照籌劃之效,稅務機關也只能按規定比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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