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產核資 稅收巧作籌劃
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一般都要進行清產核資,那么在企業申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所進行的清產核資過程中是否存在稅收籌劃空間呢?答案是肯定的。
齊魯瑞華集團(所得稅稅率33%)2003年11月與甲公司達成合資意向,擬合資成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冊資本4000萬元,甲公司以現金出資2000萬元;齊魯瑞華公司以一批丙公司生產經營所必不可少的專用設備(非應稅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專用設備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經評估詢價公允價值2000萬元,股東雙方商定專用設備出資作價2000萬元,各占丙公司注冊資本的50%.
齊魯瑞華集團聘請正源咨詢公司對該項目進一步論證,正源咨詢公司研究了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指出齊魯瑞華集團在經濟效益分析時,未考慮專用設備評估增值1000萬元在投資時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30萬元。正源咨詢公司同時指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齊魯瑞華集團現金流不好,在投資未見任何效益的情況下拿出300萬元繳稅,極大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即使按5年分期繳納,困難也挺大。對是否成立合資企業猶豫不決,便向某事務所咨詢,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案?
籌劃
經筆者調查發現,齊魯瑞華集團系國有企業,現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成立合資企業丙對時間要求不強,投資機會不會隨時間的流逝而喪失。鑒于以上情況,筆者提出了如下籌劃方案:
齊魯瑞華集團在2003年度,不成立合資企業,先向財政部門申請2004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3年12月31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前提,應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在企業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報告中就專用設備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有關情況及原因進行專項說明,申請價值重估,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后,根據實際情況對專用設備價值重估(或評估)到2000萬元;資金核實經相關部門批準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對相關資產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并將專用設備的賬面價值由1000萬元調整到2000萬元,即可享受財稅字[1997]77號規定的“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
再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時機(最好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不在一個會計年度,以免與稅務機關引起爭議),以專用設備清產核資重估調整后的賬面價值2000萬元作為出資價對外投資,因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公允價值2000萬元(賬面價值也是2000萬元,為了分析方便暫不考慮從重估到投資期間計提折舊事項)銷售專用設備不發生增值,應納稅所得額為零,應繳所得稅為零。
《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第1條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第五章第41條規定:“中央企業在清產核資中,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確需進行重新估價的,須在企業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報告中就有關情況及原因進行專項說明,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58號)第1條(二)款規定:“全面清查核實中央企業各項資產損失情況,并根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促進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創造條件。”
籌劃后效益分析(暫不考慮其他經濟業務及其他稅種的影響):
1.專用設備2003年11月份直接對外投資。專用設備評估增值1000萬元,對外投資視同銷售,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33%=330萬元。
2.專用設備清產核資價值重估后再對外投資。清產核資價值重估增值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賬面價值對外投資不發生增值,繳納的所得稅為0元。
通過以上稅收籌劃,齊魯瑞華集團可節稅330萬元。該政策主要是靈活運用了常規的業務(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在特定的時期(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其特殊的處理(國家統一的清產核資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具體運用該籌劃方案時,企業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應一概而論,特別是投資機會與時間比較密切,即投資機會在有可能稍縱即逝時,就不應再等待稅法優惠特定時期的到來。
齊魯瑞華集團(所得稅稅率33%)2003年11月與甲公司達成合資意向,擬合資成立丙公司,丙公司注冊資本4000萬元,甲公司以現金出資2000萬元;齊魯瑞華公司以一批丙公司生產經營所必不可少的專用設備(非應稅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專用設備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經評估詢價公允價值2000萬元,股東雙方商定專用設備出資作價2000萬元,各占丙公司注冊資本的50%.
齊魯瑞華集團聘請正源咨詢公司對該項目進一步論證,正源咨詢公司研究了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指出齊魯瑞華集團在經濟效益分析時,未考慮專用設備評估增值1000萬元在投資時按公允價值視同銷售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30萬元。正源咨詢公司同時指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占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齊魯瑞華集團現金流不好,在投資未見任何效益的情況下拿出300萬元繳稅,極大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即使按5年分期繳納,困難也挺大。對是否成立合資企業猶豫不決,便向某事務所咨詢,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案?
籌劃
經筆者調查發現,齊魯瑞華集團系國有企業,現執行《工業企業會計制度》;成立合資企業丙對時間要求不強,投資機會不會隨時間的流逝而喪失。鑒于以上情況,筆者提出了如下籌劃方案:
齊魯瑞華集團在2003年度,不成立合資企業,先向財政部門申請2004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資產清查時間點為2003年12月31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前提,應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在企業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報告中就專用設備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有關情況及原因進行專項說明,申請價值重估,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后,根據實際情況對專用設備價值重估(或評估)到2000萬元;資金核實經相關部門批準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對相關資產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并將專用設備的賬面價值由1000萬元調整到2000萬元,即可享受財稅字[1997]77號規定的“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
再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時機(最好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不在一個會計年度,以免與稅務機關引起爭議),以專用設備清產核資重估調整后的賬面價值2000萬元作為出資價對外投資,因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公允價值2000萬元(賬面價值也是2000萬元,為了分析方便暫不考慮從重估到投資期間計提折舊事項)銷售專用設備不發生增值,應納稅所得額為零,應繳所得稅為零。
《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第1條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第五章第41條規定:“中央企業在清產核資中,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確需進行重新估價的,須在企業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報告中就有關情況及原因進行專項說明,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關于印發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58號)第1條(二)款規定:“全面清查核實中央企業各項資產損失情況,并根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促進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創造條件。”
籌劃后效益分析(暫不考慮其他經濟業務及其他稅種的影響):
1.專用設備2003年11月份直接對外投資。專用設備評估增值1000萬元,對外投資視同銷售,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33%=330萬元。
2.專用設備清產核資價值重估后再對外投資。清產核資價值重估增值10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賬面價值對外投資不發生增值,繳納的所得稅為0元。
通過以上稅收籌劃,齊魯瑞華集團可節稅330萬元。該政策主要是靈活運用了常規的業務(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在特定的時期(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其特殊的處理(國家統一的清產核資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具體運用該籌劃方案時,企業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應一概而論,特別是投資機會與時間比較密切,即投資機會在有可能稍縱即逝時,就不應再等待稅法優惠特定時期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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