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如何繳個稅
某國有企業財務人員來電咨詢,近年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發放采取按年度經營業績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方式,具體辦法是: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于任期結束后發放。請問,中央企業負責人于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的40%部分和任期獎勵收入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員介紹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對此作出了規定。
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的方法,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稅,計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在適用人員上,主要包括:(一)國有獨資企業和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二)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確定的董事會試點企業除外)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三)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被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四)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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