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應納稅所得額原則節稅策略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因此,也是節稅的關鍵,按照《條例》和《細則》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必須體現以下原則:
第一,所得純收益原則與膨脹成本節稅。
《條例》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企業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中,準允扣除為取得所得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以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假設某企業納稅年度內收入總額為1000萬人民幣,成本、費用和損失為500萬,則稅額為500萬×33%=165萬。
如果該企業經過節稅策劃將成本、費用、損失,合法地膨脹大至800萬,那么應納稅所得額就變為200萬。稅額為:200萬×33%=66萬。稅額從165萬降至66萬,節稅近100萬。這里節稅的關鍵是采取合法手段膨脹成本、費用和損失。
第二,權責發生前原則與本期收入總額調整節稅。
《細則》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前為原則?!边@就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以收入、費用發生為基礎,采用應收、應付、待攤、預提等方法進行帳務處理。凡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已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凡不屬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既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費用處理。這樣就產生了下面三種節稅策略:一是將收入的權責發生推遲計入下一個納稅年度,特別是在年末更應這樣做,從而使稅款推遲一年上繳,若100萬款項推遲一年,單就利息而言也節稅l0萬之巨;二是將費用發生提前實現,從而提前沖減應納稅所得額,特別是在下一年度快到來之時,提前發生費用是可能的;三是利用會計核算調整機會節稅。如果企業故意不按權責發生前原則辦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務部門有權進行稅務調整,而該企業利用稅務執行人員手中靈活處置權進行對企業有利的財務處理時,就達到了節稅目的。
第三,獨立企業原則與利潤轉移節稅。
《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這就是說,納稅人應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實體,單獨設置帳冊,以顯示其財務狀況,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實際上必將存在大量的利潤轉移的現象。企業可通過利潤劃分,通過轉讓定價、通過費用分攤等一系列手法,將利潤轉向稅負較輕的地區,將費用轉向稅負較重的地區。關聯企業之間往來,采用“高進低出”獲得整體稅負較輕的節稅目的。當然離譜的轉讓定價受到稅務部門的追查,受到追查的轉讓定價實際是在避稅而不是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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