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一些疑問
為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方面共有三個政策,即《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政策的主要內容為: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對于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執行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過程存在著一些疑問,下面具體來看一下。
一、有限公司可以適用1%征收率嗎?
答案是可以的?!敦斦?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七期)》也對該問題進行了解答。
1.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但是因為經營規模小,年銷售額低于500萬元,所以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敦斦?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文件規定,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2020年3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能否適用1%征收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需要根據具體業務進行判斷。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對于營改增的銷售行為,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納稅人發生本辦法視同銷售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三、出租不動產能否適用1%征收率?
政策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5%的征收率,不能適用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政策。
四、可否就部分業務放棄減稅?
針對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四期)》進行了解答。
9.我是非湖北地區的一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至12月份享受減征或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在此期間,有購買方要求我單位必須為其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可以開具3%征收率的專用發票嗎?怎么開具?我單位的其他業務是否還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減征增值稅政策? 我們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嗎?如果放棄,是不是36個月內我們所有的減免稅優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可以就部分業務放棄減免稅,為購買方就某一筆業務開具3%征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3%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就該筆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手動選擇填寫“3%”字樣。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仍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征或免征政策。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
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能否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5月9日針對該問題進行了答復。
非湖北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3-5月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原政策是3%減按2%繳納增值稅,現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文件已將該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規定,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六、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優惠2%部分的增值稅需要并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針對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五期)》進行了解答。
10、按照支持疫情防控相關政策,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那么,優惠2%部分的增值稅需要并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增值稅。由于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是按1%征收率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并按1%計算增值稅額的,增值稅給予2%的減免稅實際上已經包含在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中。因此,對增值稅給予2%的減免稅,不應重復作為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2020年二季度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的情況為例,其不含稅的銷售收入為99.01萬元(=100/(1+1%)),應納增值稅額為0.99萬元(=99.01×1%)。從企業所得稅看,企業收到100萬元(含稅),應納增值稅額0.99萬元(按1%征收率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申報收入為99.01萬元,相當于增值稅2%減征部分1.98萬元已經包含在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中。因此,2%減征部分不應重復作為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