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費的所得稅納稅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和《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第49號]規定,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扣除。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案例]
深圳華僑城車架有限公司上年度發生技術開發費120萬元,本年度“管理費用——技術開發費”賬戶實際列支開發費160萬元,本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800萬元。
[籌劃分析]
由于本年度實際列支的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已超過10%,即
(160-120)÷120=33.33%
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除了可以據實扣除管理費用中列支的160萬元技術開發費外,還可再加扣8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即
160×50%=80萬元
經過納稅調整后,計稅利潤為720萬元(800-80),而會計利潤仍為800萬元。
稅務機關對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審核批準的程序如下:
(1)納稅人進行技術開發須先立項,并編制技術項目開發計劃和技術開發費預算。
(2)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后,納稅人要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申請,并附送立項書、開發計劃、技術開發費預算及有關資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及時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并下達審核確認書。
(3)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納稅人要根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技術開發計劃,當年和上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及增長比例,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后執行。
納稅人未取得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書,年度終了后未在規定期限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特別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上述固定資產雖然是為研究新工藝、開發新產品而專門購置的,但并不屬于國稅發(1999)4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的范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只能享受一次或分次稅前扣除的優惠。無論是計算技術開發費較上年的增長比例,還是按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的50%計算加扣應納稅所得額時,均不再包括該項設備的金額。此外,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同樣適用。
[案例]
深圳華僑城車架有限公司上年度發生技術開發費120萬元,本年度“管理費用——技術開發費”賬戶實際列支開發費160萬元,本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800萬元。
[籌劃分析]
由于本年度實際列支的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已超過10%,即
(160-120)÷120=33.33%
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除了可以據實扣除管理費用中列支的160萬元技術開發費外,還可再加扣8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即
160×50%=80萬元
經過納稅調整后,計稅利潤為720萬元(800-80),而會計利潤仍為800萬元。
稅務機關對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審核批準的程序如下:
(1)納稅人進行技術開發須先立項,并編制技術項目開發計劃和技術開發費預算。
(2)技術開發項目立項后,納稅人要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申請,并附送立項書、開發計劃、技術開發費預算及有關資料;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及時層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審核,并下達審核確認書。
(3)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納稅人要根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技術開發計劃,當年和上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及增長比例,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報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準后執行。
納稅人未取得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書,年度終了后未在規定期限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其發生的技術開發費,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不能提供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特別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上述固定資產雖然是為研究新工藝、開發新產品而專門購置的,但并不屬于國稅發(1999)4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技術開發費的范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只能享受一次或分次稅前扣除的優惠。無論是計算技術開發費較上年的增長比例,還是按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的50%計算加扣應納稅所得額時,均不再包括該項設備的金額。此外,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同樣適用。
下一篇:現代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要點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