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開辦費的納稅籌劃
開辦費的納稅籌劃,重點在于如何“無中生有”使開辦費最大化,以在不短于5年的以后期限內多攤銷管理費用,或縮短籌建期、將本應列“開辦費”的列“管理費用”直接進損益,以及利用攤銷比例(不超過20%范圍內)依免稅期間、盈余或虧損年度而彈性應用,以期達到免繳稅、少繳稅或延緩繳稅的節稅目的。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一)籌建期間的納稅籌劃
籌建期間的納稅籌劃可以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在籌建期間,如有營業外收入(如利息收入)而需辦理納稅申報時,可在營業外收入金額內,酌情攤銷開辦費,使本年度納稅所得額盡量降低或等于零,以減輕稅收負擔或延緩納稅。
(2)在籌建期間,如果無營業外收入,可免于納稅申報時,則可不攤銷開辦費,以達到延后攤銷的節稅效果。
(二)開始營業時的納稅籌劃
如果預期開始營業的最初年度可能會發生虧損,則“開始營業”應盡可能給予延后,使初期的部分營業費用能以開辦費名義列賬,并延到有盈余年度攤銷,以達到節稅效果。
(三)開始營業以后的納稅籌劃
開辦費的攤銷,稅法僅規定最低不得少于5年(即年攤銷比例不得超過20%),且應自營業開始年度起逐年攤銷不得間斷,但并未強制應按平均法攤銷。因此:
(1)在有盈余年度,應盡量足額攤銷,即在不超過20%范圍內,予以最大攤銷使之達到節稅效果。
(2)在免稅期間、虧損年度或有前5年虧損或可資抵減年度,盡量少攤銷,只要攤銷比例不等于零,未中斷攤銷即可,以期延緩繳稅的目的。
由于開辦費通過“遞延資產”科目核算,當“遞延資產”攤銷入“管理費用”時才直接進損益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通過縮短籌建期可以將發生的有關費用直接列入“管理費用”科目損益,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含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一)籌建期間的納稅籌劃
籌建期間的納稅籌劃可以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在籌建期間,如有營業外收入(如利息收入)而需辦理納稅申報時,可在營業外收入金額內,酌情攤銷開辦費,使本年度納稅所得額盡量降低或等于零,以減輕稅收負擔或延緩納稅。
(2)在籌建期間,如果無營業外收入,可免于納稅申報時,則可不攤銷開辦費,以達到延后攤銷的節稅效果。
(二)開始營業時的納稅籌劃
如果預期開始營業的最初年度可能會發生虧損,則“開始營業”應盡可能給予延后,使初期的部分營業費用能以開辦費名義列賬,并延到有盈余年度攤銷,以達到節稅效果。
(三)開始營業以后的納稅籌劃
開辦費的攤銷,稅法僅規定最低不得少于5年(即年攤銷比例不得超過20%),且應自營業開始年度起逐年攤銷不得間斷,但并未強制應按平均法攤銷。因此:
(1)在有盈余年度,應盡量足額攤銷,即在不超過20%范圍內,予以最大攤銷使之達到節稅效果。
(2)在免稅期間、虧損年度或有前5年虧損或可資抵減年度,盡量少攤銷,只要攤銷比例不等于零,未中斷攤銷即可,以期延緩繳稅的目的。
由于開辦費通過“遞延資產”科目核算,當“遞延資產”攤銷入“管理費用”時才直接進損益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通過縮短籌建期可以將發生的有關費用直接列入“管理費用”科目損益,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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