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工資薪金支出的納稅籌劃
?。ㄒ唬﹩T工的工資薪金
1.薪金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2.非工資薪金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6)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7)獨生子女補貼。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國家稅務總局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3.企業員工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
4.非企業員工
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二)工資薪金支出計稅的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并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標準扣除。所謂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其具體內容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獎金等。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備案。
目前,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省級)確需高于該限額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限額作適當調整,各地可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標準。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對企業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準予計入管理費用,在年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計稅工資予以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對不實行上述辦法的單位以下兩種情況,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二是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企業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企業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凡原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改革的要求進行改組改造后,由于企業的隸屬關系、領導體制或企業管理機制改革的需要,不再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實際發生的工資支出額準予扣除。
1.薪金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2.非工資薪金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6)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7)獨生子女補貼。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國家稅務總局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3.企業員工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
4.非企業員工
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二)工資薪金支出計稅的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取并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標準扣除。所謂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其具體內容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獎金等。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備案。
目前,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省級)確需高于該限額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限額作適當調整,各地可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標準。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對企業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準予計入管理費用,在年終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計稅工資予以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對不實行上述辦法的單位以下兩種情況,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是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二是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企業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企業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應全部計入工資總額。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凡原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根據國家關于企業改革的要求進行改組改造后,由于企業的隸屬關系、領導體制或企業管理機制改革的需要,不再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實際發生的工資支出額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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