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稅收籌劃技巧——利用混合銷售籌劃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例如,某商場銷售一臺熱水器,價格為3000元,并上門為顧客安裝,另加安裝費200元。按稅法規定,銷售熱水器屬于增值稅的范圍,取得的安裝費屬于營業稅中建筑業稅目的納稅范圍,即該項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但該項銷售行為所銷售的熱水器和收取的安裝費又是因同一項銷售業務而發生的。因此,該百貨商店的這種銷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由于該商店是從事貨物的批發、零售企業,該店取得的200元安裝費收入應并入熱水器的價款一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例如,某商場銷售一臺熱水器,價格為3000元,并上門為顧客安裝,另加安裝費200元。按稅法規定,銷售熱水器屬于增值稅的范圍,取得的安裝費屬于營業稅中建筑業稅目的納稅范圍,即該項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但該項銷售行為所銷售的熱水器和收取的安裝費又是因同一項銷售業務而發生的。因此,該百貨商店的這種銷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由于該商店是從事貨物的批發、零售企業,該店取得的200元安裝費收入應并入熱水器的價款一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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