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與反避稅——國內反避稅的一般要求(1)
國內避稅主要是指在同一國家的稅收管轄權下,納稅人利用該國稅制條款差異性和某些特殊條款避稅,或在關聯企業之間以非正常交易的轉讓定價、轉移資金、貨物、勞務和技術成果,通過利潤轉移來減輕稅負。
避稅,在我國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避稅問題還會更加突出。避稅問題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我國的經濟權益。對此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視,并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具體情況開展反避稅工作。
一、當前反避稅工作的困難
大量避稅事實的存在和發展,已經給我國經濟政治生活造成嚴重后果,它不僅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而且破壞了公平稅負原則,造成納稅人之間的負擔不合理,干擾了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發展,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但一些有關部門的領導,在思想上有畏難情緒,信心不足擔心防范避稅措施的實施或執行緊了,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在全國大部分地區至今仍未把反避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只得眼睜睜地看國家稅源白白流失。從反避稅的要求來看,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權威性不高,造成“法不是法”,納稅人敢于以身試法。統一性不強,導致各種優惠政策政出多門,使納稅人有很多空子可鉆。嚴肅性不足,導致執法不嚴。
第一,缺乏權威性。建國50年來,我國稅種幾經改革,但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稅種很少,目前僅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其他稅種均以草案、暫行規定形式試行的多。不少稅種少則試行了幾年、十幾年,多則試行了幾十年,構成世界稅制史上一大奇特現象。同時稅種設置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倉促出臺起不到預期作用,給避稅提供了機會。一些稅種的征納程序、制度、權責和稅收優惠不盡相同,這些都大大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權威性,導致稅收流失,稅基腐蝕。
第二,缺乏統一性。突出表現在稅收征管上有法不依。同樣的稅收政策在不同時期、不同區域執行不一致,各按各的理解執行。由于受財政體制和特區的影響,經濟發展快的地方該收的沒有及時足額收起來。“藏富”于企業,“藏富”于民的地方保護主義甚至配合企業和個人避稅和逃稅,收入和財富被重新分配給那些成功地進行了避稅和逃稅的人。他們支付低于應繳納的稅款,造成競爭條件的歪曲和國內資本的不正常流動,對財政收入極為不利。
第三,缺乏嚴肅性。當前逃稅和避稅范圍越來越大,每年財稅大檢查中暴露的問題真正查清、定性準。處理快、糾正好的并不多,以致違法違章的越查越多,避稅金額越查越大,到了“法不責眾”的地步。該減免的優惠政策不到位,不該減免的享受了減免,使整個稅收征管過程缺乏嚴肅性。不能遏制稅源流失,更不能適應反避稅工作的要求。
因此,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加強對反避稅工作的研究、分析、尋找對策,使我國的反避稅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反避稅管理的一般要來
對于避稅的管理應當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特別是使有關法律更具權威性和實用性。
1.稅種設計要科學
其目的是追求稅負的“縱向適度”和“橫向公平”。“縱向適度”對征稅者來說即取之有度,發揮稅收對生產的促進作用,可緩和避稅行為。“橫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稅的統一性,又要注意區別對待,加強稅收調節,將競爭的起跑線拉平。統一性和差別性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統一性是指同等情況應納同樣稅收,體現“稅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別性指在統一起跑線上的納稅人,由于客觀因素優越,當然就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橫向公平也可緩和避稅行為。
2.稅收立法管理嚴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確的納稅人,明細科學的課稅對象和稅目,剛性而統一的稅率,這是反避稅的基礎。反之,不當的納稅環節,過高的稅率,復雜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誘發避稅。
3.稅務人員素質提高
稅收中的避稅與反避稅,其實質是征與納之間斗智斗勇。由于征納雙方在避稅與反避稅利益上的差別,加強征管隊伍管理就顯得極為需要。對納稅人來說,避稅成功利益直接歸個人所有,在處罰不嚴的情況下,最有誘惑性;而對征稅者來說,反避稅成功,對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沒有利益,由此導致避稅行為積極主動,反避稅行為消極被動。所以,當務之急是解決征管人員反避稅的動力機制和壓力機制,從而能積極從事反避稅活動。
4.清理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從兩方面對稅基產生危害:一方面優惠本身使稅基變窄或稅率變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來不該享受此項優惠的納稅人,通過“”活動來避稅。前者是稅務機關主動放棄的,后者則是派生的,也是稅務機關始料不及的。若任其發展下去,我國將演化為一個龐大的避稅地。因此,清理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關上稅收優惠閘門,任何理由都不應再作為出臺新的稅收優惠措施的依據;稅收優惠的決策權必須收歸中央,防止越法減免,越權減免,越級減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均無權確立稅收優惠政策,一旦發生,當視為違法行為;統一稅收優惠辦法,改按企業、個人身份優惠為統一按地區。行業、產品給予優惠,公平稅負,統一規范。
5.發揮注冊會計師的作用
按照國際慣例,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企業財務時,通常要求企業有合理的利潤,為此都比較注重對轉讓定價的調整。因為在他們的心目中,如果對客戶過分的轉讓定價不聞不問,不作調整,在稅務部門審查時,是很難通過的,而且還將冒失信于稅務當局的風險,對今后開展工作影響極大。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對客戶的轉讓定價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能介入這一領域,那么部分轉讓定價就有可能在會計師審計階段得到調整,把避稅消滅在萌芽狀態。
6.對轉讓定價在稅務調整后的帳務調整作出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的有關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樣在對轉讓定價做稅務調整后,如果企業帳務不作調整,必然使“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不一致。雖然經稅務調整后企業的虧損額已經調減或調增利潤,然而由于會計帳戶不調整,企業帳面反映保持原樣,而巨虧損額還要在以后年度結轉,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國的反避稅成果得不到會計保障。因此,在對轉讓定價作出稅務調整后,企業帳戶應同作出調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這在我國稅收制度規范化和會計制度標準化、國際化的條件下,尤其顯得重要。
目前,我國對外開放和社會或市場經濟發展勢頭良好,企業逐步走向市場,轉換經濟機制,公平競爭觀念不斷加強。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避稅活動不會輕易中止,因此,反避稅工作必須堅持不懈,不斷加強。
避稅,在我國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隨著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避稅問題還會更加突出。避稅問題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我國的經濟權益。對此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視,并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具體情況開展反避稅工作。
一、當前反避稅工作的困難
大量避稅事實的存在和發展,已經給我國經濟政治生活造成嚴重后果,它不僅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而且破壞了公平稅負原則,造成納稅人之間的負擔不合理,干擾了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發展,影響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但一些有關部門的領導,在思想上有畏難情緒,信心不足擔心防范避稅措施的實施或執行緊了,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在全國大部分地區至今仍未把反避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只得眼睜睜地看國家稅源白白流失。從反避稅的要求來看,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權威性不高,造成“法不是法”,納稅人敢于以身試法。統一性不強,導致各種優惠政策政出多門,使納稅人有很多空子可鉆。嚴肅性不足,導致執法不嚴。
第一,缺乏權威性。建國50年來,我國稅種幾經改革,但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的稅種很少,目前僅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其他稅種均以草案、暫行規定形式試行的多。不少稅種少則試行了幾年、十幾年,多則試行了幾十年,構成世界稅制史上一大奇特現象。同時稅種設置往往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倉促出臺起不到預期作用,給避稅提供了機會。一些稅種的征納程序、制度、權責和稅收優惠不盡相同,這些都大大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權威性,導致稅收流失,稅基腐蝕。
第二,缺乏統一性。突出表現在稅收征管上有法不依。同樣的稅收政策在不同時期、不同區域執行不一致,各按各的理解執行。由于受財政體制和特區的影響,經濟發展快的地方該收的沒有及時足額收起來。“藏富”于企業,“藏富”于民的地方保護主義甚至配合企業和個人避稅和逃稅,收入和財富被重新分配給那些成功地進行了避稅和逃稅的人。他們支付低于應繳納的稅款,造成競爭條件的歪曲和國內資本的不正常流動,對財政收入極為不利。
第三,缺乏嚴肅性。當前逃稅和避稅范圍越來越大,每年財稅大檢查中暴露的問題真正查清、定性準。處理快、糾正好的并不多,以致違法違章的越查越多,避稅金額越查越大,到了“法不責眾”的地步。該減免的優惠政策不到位,不該減免的享受了減免,使整個稅收征管過程缺乏嚴肅性。不能遏制稅源流失,更不能適應反避稅工作的要求。
因此,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加強對反避稅工作的研究、分析、尋找對策,使我國的反避稅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反避稅管理的一般要來
對于避稅的管理應當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特別是使有關法律更具權威性和實用性。
1.稅種設計要科學
其目的是追求稅負的“縱向適度”和“橫向公平”。“縱向適度”對征稅者來說即取之有度,發揮稅收對生產的促進作用,可緩和避稅行為。“橫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稅的統一性,又要注意區別對待,加強稅收調節,將競爭的起跑線拉平。統一性和差別性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統一性是指同等情況應納同樣稅收,體現“稅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別性指在統一起跑線上的納稅人,由于客觀因素優越,當然就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橫向公平也可緩和避稅行為。
2.稅收立法管理嚴密
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確的納稅人,明細科學的課稅對象和稅目,剛性而統一的稅率,這是反避稅的基礎。反之,不當的納稅環節,過高的稅率,復雜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誘發避稅。
3.稅務人員素質提高
稅收中的避稅與反避稅,其實質是征與納之間斗智斗勇。由于征納雙方在避稅與反避稅利益上的差別,加強征管隊伍管理就顯得極為需要。對納稅人來說,避稅成功利益直接歸個人所有,在處罰不嚴的情況下,最有誘惑性;而對征稅者來說,反避稅成功,對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沒有利益,由此導致避稅行為積極主動,反避稅行為消極被動。所以,當務之急是解決征管人員反避稅的動力機制和壓力機制,從而能積極從事反避稅活動。
4.清理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從兩方面對稅基產生危害:一方面優惠本身使稅基變窄或稅率變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來不該享受此項優惠的納稅人,通過“”活動來避稅。前者是稅務機關主動放棄的,后者則是派生的,也是稅務機關始料不及的。若任其發展下去,我國將演化為一個龐大的避稅地。因此,清理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關上稅收優惠閘門,任何理由都不應再作為出臺新的稅收優惠措施的依據;稅收優惠的決策權必須收歸中央,防止越法減免,越權減免,越級減免。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均無權確立稅收優惠政策,一旦發生,當視為違法行為;統一稅收優惠辦法,改按企業、個人身份優惠為統一按地區。行業、產品給予優惠,公平稅負,統一規范。
5.發揮注冊會計師的作用
按照國際慣例,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企業財務時,通常要求企業有合理的利潤,為此都比較注重對轉讓定價的調整。因為在他們的心目中,如果對客戶過分的轉讓定價不聞不問,不作調整,在稅務部門審查時,是很難通過的,而且還將冒失信于稅務當局的風險,對今后開展工作影響極大。而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對客戶的轉讓定價基本上是置之不理的,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能介入這一領域,那么部分轉讓定價就有可能在會計師審計階段得到調整,把避稅消滅在萌芽狀態。
6.對轉讓定價在稅務調整后的帳務調整作出法律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的有關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基本上是一致的。這樣在對轉讓定價做稅務調整后,如果企業帳務不作調整,必然使“會計所得”與“計稅所得”不一致。雖然經稅務調整后企業的虧損額已經調減或調增利潤,然而由于會計帳戶不調整,企業帳面反映保持原樣,而巨虧損額還要在以后年度結轉,久而久之有可能使我國的反避稅成果得不到會計保障。因此,在對轉讓定價作出稅務調整后,企業帳戶應同作出調整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這在我國稅收制度規范化和會計制度標準化、國際化的條件下,尤其顯得重要。
目前,我國對外開放和社會或市場經濟發展勢頭良好,企業逐步走向市場,轉換經濟機制,公平競爭觀念不斷加強。與此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避稅活動不會輕易中止,因此,反避稅工作必須堅持不懈,不斷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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