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與反避稅——偷漏稅的鑒別(上)
一、偷稅偷稅就是納稅人有意識地違犯稅收法令規定、以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行為,如偽造、涂改、銷毀帳冊、票據或記帳憑證;有意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利潤數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的帳戶,制造假帳或搞帳外帳等。
?、僦圃旒賻?,設置帳外帳。有些企業的負責人或財會人員為達到逃避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目的,偽造帳冊或設置兩本帳,從而隱瞞企業的銷售收入和已實現的實際利潤。
?、诶谩巴鶃斫Y算”帳戶進行偷稅。有些企業的財會人員把企業的產品銷售收入,借購方已把產品提走后,暫未付款之機,長期在“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掛帳;其主購貨方早已付款后,“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明細帳戶已經沖平,已沒有“借方”余額了,也不結轉“銷售”賬戶;更有甚者,少數企業在“應收帳款”或“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明細帳戶中,還出現了“貸方”余額長時間地不結轉“銷售”科目,有意逃避納稅。還有的企業把銷售出去的產品銷售收入,抵頂購貨方預付的“預收帳款”或沖減“應付帳款”?!捌渌麘犊睢笨颇康摹百J方”的本期發生額,或增記“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從而達到逃避納稅的目的。
③利用“進銷差價”偷稅。根據現行稅法中增值稅規定,物資部門應以實現的商品銷售額減支銷售商品實際購入原價后的差額作為征收流通環節增值稅的基數。并且規定計算商品購入原價時,不得包括任何進貨費用。但有的企業擅自提高入庫商品價格,將其差價轉入“供應單位往來”科目,截留利潤、偷漏稅金。例如,某物資供銷企業進口一批物資,實際購入原價為100萬元,根據當前國內價格,按150萬元人帳,材料差價為50萬元,但該企業將此項差價擅自轉入“供應單位往來”帳戶貸方,形成一筆“其他資金來源”并以原價進行財務核算?!肮獑挝煌鶃怼睅羰恰皫齑嫖镔Y”的調整帳戶。庫存物資150萬元——供應單位往來50萬元=物資實際進價100萬元。材料差價50萬元/庫存物資150萬元=33.3%差異率,得出差異額去調整銷售物資的成本,使其體現為進貨“原價”。
該企業擅自將“材料差價”轉為“供應單位往來”即意味著材料差價為零,庫存物資價格,即為購貨原價,出售時售價為157.5萬元,造成的結果是:第一,偷稅8.5萬元:按規定應納稅額為(1575000-1000000)×17%=97750(元)
實際納稅為:(1575000-1500000)×17%=12750(元)
偷稅為:97750-12750=85000(元)
第二,截留利潤為41.5萬元:按規定計算利潤為:[1575000-(157500-1000000)×17%]=1000 000=477250(元)
實際計算利潤為:[1575000-(157500-1500000)×17%]-1500000=62250(元)
第三,形成一筆“其他資金”來源50萬元長期無償占用。
?、芾谩按龜傎M用”或“預提費用”等資金結帳戶進行偷稅。
有些企業對新購置的“低值易耗品”、“家具用具”和所支付的“職工技術培訓費”“報刊訂閱費”、“技術轉讓費”、“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需要攤銷的費用,不應一次作攤銷的一次進行了攤銷;甚至有些企業還把一些不屬于“待攤費用”列支范圍的,例如“請客”、“送禮”、“產品樣品試用”等理由列作支出,也擠入“待攤費用”科目,作了一次或多次攤銷;還有的企業把本來就屬于“專用基金”科目中的“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等明細科目支付的款項,也通過“待攤費用”科目作了攤銷。
?、萦行┕I企業為了積極推銷本企業的產品或滯銷、不合格的產品,對商品批發(或零售)企業實行優惠銷售。
例如,采取折扣6%另開發票的方法;或“購拾補壹”的辦法。商業企業收人的6~10%不入帳,銷售后也不記“銷售”帳。不但偷營業稅,也偷所得稅。
⑥有些工、商企業,為了偷所得稅,不惜花很大的力氣在帳面上作文章。通過加大“財產(產品、商品)損失”類科目,多報損耗,大量偷減利潤,搞帳外庫存產成品或帳外庫存商品(實際把利潤轉移到倉庫內)。
?、哂行┢髽I對已作銷售的產品不記“銷售”帳,長年在“發出商品”科目中掛帳,以實際的“發出商品”真實數量金額作遮掩,他們只處理半筆業務,以假亂真,從而達到偷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目的。
?、嘤行┕I企業委托商業企業代銷產品,在收回銷售收入款項時,折扣了應付給代銷單位的手續費支出,造成少納增值稅,甚至還少納營業稅。
?、嵊行┡l部門把應稅商品以批發價賣給個人,抬頭不開個人姓名,而開國營、集體商業企業名稱,然后唆使他人借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轉帳支票結算貸款、以假亂真偷零售環節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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