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個稅籌劃:鎖定最低適用稅率
不同的工薪發放形式有不同的納稅結果,為了形象地了解這種情況,筆者以企業按照四種不同方式發放工資薪金,對比它們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結果來說明。
某單位員工全年工資獎金收入平均約為24000元。單位支付員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時,每月支付工資1000元,年終一次性考核獎金為12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獎金時,應該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企業按照上述方案支付員工的工資和獎金,扣繳稅款計算如下:每月應扣繳稅款為:(1000-800)×5%=10(元),全年12個月合計12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扣繳稅款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稅。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所以,上述單位員工年終一次性發放考核獎金12000元應扣繳稅款為:12000×10%-25=1175(元)。全年應扣繳員工稅款合計為:120+1175=1295(元)。
第二種情況,有的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薪金所得時,出于考核評比或其他方面的考慮,采取半年發放一次獎金及年終再發放一次獎金的辦法。如果該單位對12000元獎金采取半年(7月份)發放4000元,年終發放8000元的做法,那么結果又會怎樣呢?
由于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也就是說,7月份員工取得的4000元獎金,不能采取按所屬月份平均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辦法,只能與月工資1000元合計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為此,單位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如下:每月應扣繳稅款=(1000-800)×5%=10(元);11個月合計110元(除7月份單獨計算)。7月份應扣繳稅款為:(5000-800)×15%-125=505(元)。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為:8000×10%-25=775(元)。全年應扣繳員工稅款合計為:110+505+775=1390(元)。由此可見,這種多次發放獎金的辦法要比前一種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情況,還有的單位為了少繳個人所得稅,采取將全年工資和獎金按月平均發放的做法。如果上述單位也采取這種辦法,將員工全年收入24000元按月平均2000元發放,結果又會如何呢?
單位為每位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如下:每月應扣繳稅款=(2000-800)×10%-25=95(元)。全年應扣繳員工稅款合計為:95×12=1140(元)。顯然,這種平均發放工資獎金的辦法要比前兩種方法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還有沒有繳納稅款更少的辦法呢?
第四種情況,由于本例中個人所得稅最低稅率為5%,如果我們把大部分收入放在5%的稅率檔次中,假如每月發放1300元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余8400元(24000-1300×12),結果又會如何呢?單位應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如下:每月發放1300元,每月扣繳稅款=(1300-800)×5%=25(元);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為:8400×10%-25=815(元)。員工全年合計納稅為:25×12+815=1115(元)。這種工資獎金的發放辦法又要比前幾種方法少繳納稅款。
上面四種不同的發放工薪方法出現了四種不同的納稅結果,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按月平均發放工資獎金的做法并不一定是納稅最優的方法。當企業員工平時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的稅率與年終獎金納稅稅率有差異時,可以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工資獎金發放方法的節稅考慮。其主要途徑就是,通過發放支付的籌劃,盡可能地將員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個最低的稅率檔次中。同時,要盡量避免多次累計發放獎金或補貼,從而形成適用稅率提高多繳納稅款的現象。
某單位員工全年工資獎金收入平均約為24000元。單位支付員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時,每月支付工資1000元,年終一次性考核獎金為12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獎金時,應該扣繳員工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企業按照上述方案支付員工的工資和獎金,扣繳稅款計算如下:每月應扣繳稅款為:(1000-800)×5%=10(元),全年12個月合計12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扣繳稅款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稅。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所以,上述單位員工年終一次性發放考核獎金12000元應扣繳稅款為:12000×10%-25=1175(元)。全年應扣繳員工稅款合計為:120+1175=1295(元)。
第二種情況,有的單位在支付員工工資薪金所得時,出于考核評比或其他方面的考慮,采取半年發放一次獎金及年終再發放一次獎金的辦法。如果該單位對12000元獎金采取半年(7月份)發放4000元,年終發放8000元的做法,那么結果又會怎樣呢?
由于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也就是說,7月份員工取得的4000元獎金,不能采取按所屬月份平均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辦法,只能與月工資1000元合計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為此,單位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如下:每月應扣繳稅款=(1000-800)×5%=10(元);11個月合計110元(除7月份單獨計算)。7月份應扣繳稅款為:(5000-800)×15%-125=505(元)。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為:8000×10%-25=775(元)。全年應扣繳員工稅款合計為:110+505+775=1390(元)。由此可見,這種多次發放獎金的辦法要比前一種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情況,還有的單位為了少繳個人所得稅,采取將全年工資和獎金按月平均發放的做法。如果上述單位也采取這種辦法,將員工全年收入24000元按月平均2000元發放,結果又會如何呢?
單位為每位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如下:每月應扣繳稅款=(2000-800)×10%-25=95(元)。全年應扣繳員工稅款合計為:95×12=1140(元)。顯然,這種平均發放工資獎金的辦法要比前兩種方法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還有沒有繳納稅款更少的辦法呢?
第四種情況,由于本例中個人所得稅最低稅率為5%,如果我們把大部分收入放在5%的稅率檔次中,假如每月發放1300元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余8400元(24000-1300×12),結果又會如何呢?單位應為員工扣繳個人所得稅如下:每月發放1300元,每月扣繳稅款=(1300-800)×5%=25(元);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為:8400×10%-25=815(元)。員工全年合計納稅為:25×12+815=1115(元)。這種工資獎金的發放辦法又要比前幾種方法少繳納稅款。
上面四種不同的發放工薪方法出現了四種不同的納稅結果,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按月平均發放工資獎金的做法并不一定是納稅最優的方法。當企業員工平時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的稅率與年終獎金納稅稅率有差異時,可以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工資獎金發放方法的節稅考慮。其主要途徑就是,通過發放支付的籌劃,盡可能地將員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個最低的稅率檔次中。同時,要盡量避免多次累計發放獎金或補貼,從而形成適用稅率提高多繳納稅款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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