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籌劃——日本涉外稅收
一、個人所得稅
日本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居民
凡在日本有住所或在日本有居所1年以上的居民,應就其世界范圍內的所得自行申報所得稅及某些類型所得的預提稅。
2.非永久性居民
凡在日本有居所少于5年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在日本傾向的居民,應就其日本源泉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國外所得如是在日本付給或匯往日本時,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暫時停留在日本的外國人員就其日本源泉所得納稅,其提供勞務活動如在日本和日本境外,則其日本源泉所得以365天中在日本的天數所占比例為基礎來確定。
3.非居民
個人因工作滯留在日本的時間不滿1年,通常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則不論其工薪來源何處,該非居民納稅人必須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工薪稅。如果該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本國居民在本國納稅,則不在日本繳納工薪稅。如該國與日本訂有稅收協定,該國居民在日本停留時間不滿183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國公司,其工資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機構支付時,可免除上述20%的工薪稅。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須繳納20%的工薪稅。當非居民來源于日本的營業所得屬于在日本的常設機構的勞務所得,或位于日本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個人的相同累進稅率征稅。非居民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其個人營業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關,應繳納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
非居民通常被分為四類:一是在日本有分支機構、工廠等或者其他固定經營場所的非居民,按累進稅率就其日本源泉所得征收自行申報所得稅;二是在日本進行建筑、安裝等活動或提供個人勞務以監督或指揮上述活動并超過1年的非居民,僅就在日本的此類源泉所得和與此類活動有關聯的其他所得繳納自行申報所得稅,與此類活動無關的其他所得只征收20%的預提稅;三是具有依賴關系代理商的非居民,僅就在日本的所得自行申報和繳納所得稅,與其無關的所得只征收20%的預提稅;四是其他非居民,即無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就其所得自行申報所得稅。
通常,在日本或從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個人、國內公司或外國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繳納預提稅。在國稅上,股息稅率為20%,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國稅利息稅率為15%,居民稅稅率是5%。非居民個人不需繳納5%的預提居民稅;支付給非居民個人和外國法人的債券或歐洲債券的利息和清償所得,可免征預提稅。
二、法人稅
日本法人稅的納稅人分為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兩類。國內法人是指總部或主要辦公地點設在日本的公司,在外國組建的公司是外國法人。國內法人要就其世界范圍內的所得繳納法人稅,而外國法人則就其在日本境內的源泉所得繳納法人稅。日本境內的源泉所得分為以下11類:
(1)在日本經營活動及資產運用所得;
(2)坐落在日本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
(3)存款利息所得,限于來自日本國家與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債券或國內公司發行的債券的利息,以及來自在日本有營業場所的銀行儲蓄產生的利息,或聯合信托業務與開放信托投資的利息所得;
(4)提供勞務所得;
(5)來自國內公司的紅利;
(6)在日本的商業借款所得;
(7)在日本從事經營的個人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8)在日本做廣告得到的收益及其他利益;
(9)來自在日本有經營場所的企業支付的壽險或類似合同而交付的年金;
(10)向在日本有經營場所的自治合作社投資而獲得的利潤分配;
(11)中小企業風險準備金。
國內公司境外所得已繳納的外國稅收,可以在應納法人稅和居民稅中獲得抵免。
抵免限額為各種或各國來源所得總額按日本的相應稅率計算所得出的稅額,超限額部分可以在以后的5年內結轉。外國稅收抵免首先沖抵國稅,然后任何超過30%的國稅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用于抵免居住稅。作為一種替代方法,納稅人也可以在繳納國家所得稅時,將支付的外國稅額作為從毛所得中的扣除處理。稅收有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日本公司擁有外國公司至少25%的股權才可以獲得間接抵免。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在發展中國家設有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日本國內公司,還可以享受稅收饒讓的待遇。
三、反避稅措施
日本的反避稅主要是實行轉讓定價稅制。轉讓定價稅制只適用于有關聯關系的日本國內法人與外國獨立法人所進行的關聯交易,并要求外國獨立法人總機構必須設在國外。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有兩類:
1.兩個企業之間直接或間接持有50%以上的股份,即為關聯企業。
2.兩個企業之間沒有控股關系,但有以下五種關系之一者,也認定為關聯企業:
(1)人員關系。一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50%以上或者董事長是由另一家公司委派或兼任的。
(2)資金借貸關系。一家公司的貸款50%以上是由另一家公司提供或擔保的。
(3)有形資產購銷關系。一家公司從另一家公司購入或銷售商品達到本公司總購入量或總銷售量的50%以上的。
(4)無形資產依賴關系。一家公司的產品必須依賴另一家公司的專有技術或工業產權才能進行生產的。
(5)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此條指只要稅務當局認為一項交易不符合公平、獨立成交價格,就可以認定其有關聯關系。
日本的《稅收特殊措施法》第66條第4款是對轉讓定價稅制的專門立法。對轉讓定價采取的調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利法、再銷售價格法和利潤分配法。除提供帳簿、記錄、合同、財務報表外,日本稅務當局沒有其他舉證要求。日本也實行了預約定價協議。日本對通過轉讓定價逃避稅收行為的懲罰措施同一般稅法的規定,即按少報所得課以5%~10%的罰款,并按年利率14.6%計收滯納利息。
日本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居民
凡在日本有住所或在日本有居所1年以上的居民,應就其世界范圍內的所得自行申報所得稅及某些類型所得的預提稅。
2.非永久性居民
凡在日本有居所少于5年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在日本傾向的居民,應就其日本源泉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其國外所得如是在日本付給或匯往日本時,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暫時停留在日本的外國人員就其日本源泉所得納稅,其提供勞務活動如在日本和日本境外,則其日本源泉所得以365天中在日本的天數所占比例為基礎來確定。
3.非居民
個人因工作滯留在日本的時間不滿1年,通常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則不論其工薪來源何處,該非居民納稅人必須按20%的比例稅率繳納工薪稅。如果該非居民納稅人作為本國居民在本國納稅,則不在日本繳納工薪稅。如該國與日本訂有稅收協定,該國居民在日本停留時間不滿183天,其雇主是非居民或外國公司,其工資不是由日本的分支機構支付時,可免除上述20%的工薪稅。非居民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須繳納20%的工薪稅。當非居民來源于日本的營業所得屬于在日本的常設機構的勞務所得,或位于日本的不動產銷售收入,或租金,均要按居民個人的相同累進稅率征稅。非居民在日本設有常設機構,其個人營業所得與該常設機構有關,應繳納個人居民稅和個人事業稅。
非居民通常被分為四類:一是在日本有分支機構、工廠等或者其他固定經營場所的非居民,按累進稅率就其日本源泉所得征收自行申報所得稅;二是在日本進行建筑、安裝等活動或提供個人勞務以監督或指揮上述活動并超過1年的非居民,僅就在日本的此類源泉所得和與此類活動有關聯的其他所得繳納自行申報所得稅,與此類活動無關的其他所得只征收20%的預提稅;三是具有依賴關系代理商的非居民,僅就在日本的所得自行申報和繳納所得稅,與其無關的所得只征收20%的預提稅;四是其他非居民,即無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就其所得自行申報所得稅。
通常,在日本或從日本向居民或非居民個人、國內公司或外國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都要繳納預提稅。在國稅上,股息稅率為20%,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的國稅利息稅率為15%,居民稅稅率是5%。非居民個人不需繳納5%的預提居民稅;支付給非居民個人和外國法人的債券或歐洲債券的利息和清償所得,可免征預提稅。
二、法人稅
日本法人稅的納稅人分為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兩類。國內法人是指總部或主要辦公地點設在日本的公司,在外國組建的公司是外國法人。國內法人要就其世界范圍內的所得繳納法人稅,而外國法人則就其在日本境內的源泉所得繳納法人稅。日本境內的源泉所得分為以下11類:
(1)在日本經營活動及資產運用所得;
(2)坐落在日本的不動產取得的所得;
(3)存款利息所得,限于來自日本國家與地方政府發行的公債券或國內公司發行的債券的利息,以及來自在日本有營業場所的銀行儲蓄產生的利息,或聯合信托業務與開放信托投資的利息所得;
(4)提供勞務所得;
(5)來自國內公司的紅利;
(6)在日本的商業借款所得;
(7)在日本從事經營的個人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8)在日本做廣告得到的收益及其他利益;
(9)來自在日本有經營場所的企業支付的壽險或類似合同而交付的年金;
(10)向在日本有經營場所的自治合作社投資而獲得的利潤分配;
(11)中小企業風險準備金。
國內公司境外所得已繳納的外國稅收,可以在應納法人稅和居民稅中獲得抵免。
抵免限額為各種或各國來源所得總額按日本的相應稅率計算所得出的稅額,超限額部分可以在以后的5年內結轉。外國稅收抵免首先沖抵國稅,然后任何超過30%的國稅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用于抵免居住稅。作為一種替代方法,納稅人也可以在繳納國家所得稅時,將支付的外國稅額作為從毛所得中的扣除處理。稅收有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日本公司擁有外國公司至少25%的股權才可以獲得間接抵免。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在發展中國家設有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日本國內公司,還可以享受稅收饒讓的待遇。
三、反避稅措施
日本的反避稅主要是實行轉讓定價稅制。轉讓定價稅制只適用于有關聯關系的日本國內法人與外國獨立法人所進行的關聯交易,并要求外國獨立法人總機構必須設在國外。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有兩類:
1.兩個企業之間直接或間接持有50%以上的股份,即為關聯企業。
2.兩個企業之間沒有控股關系,但有以下五種關系之一者,也認定為關聯企業:
(1)人員關系。一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50%以上或者董事長是由另一家公司委派或兼任的。
(2)資金借貸關系。一家公司的貸款50%以上是由另一家公司提供或擔保的。
(3)有形資產購銷關系。一家公司從另一家公司購入或銷售商品達到本公司總購入量或總銷售量的50%以上的。
(4)無形資產依賴關系。一家公司的產品必須依賴另一家公司的專有技術或工業產權才能進行生產的。
(5)其他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此條指只要稅務當局認為一項交易不符合公平、獨立成交價格,就可以認定其有關聯關系。
日本的《稅收特殊措施法》第66條第4款是對轉讓定價稅制的專門立法。對轉讓定價采取的調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利法、再銷售價格法和利潤分配法。除提供帳簿、記錄、合同、財務報表外,日本稅務當局沒有其他舉證要求。日本也實行了預約定價協議。日本對通過轉讓定價逃避稅收行為的懲罰措施同一般稅法的規定,即按少報所得課以5%~10%的罰款,并按年利率14.6%計收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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