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企業由于資金短缺不能一次支付價款,采取分次支付的辦法結算,對方說只能收到全部款項后給我們開一張發票,那么我如何進行帳務處理?
答:吉地稅函[2007]40號文件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取得下列原始憑證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可作為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企業發生同一項經濟業務采取分次向對方支付款項,對方收到全部款項一次性開具合法票據的,可作為支付方分次付款的有效憑證。
提示:對于您的情況,如果分次付款時只取得“收據”,全部付清款項時才取得發票,那么一次性開具的發票,也可以作為分次支付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