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描述:我單位某下屬分公司(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稅獨立納稅人)于2007年12月注銷清算。清算虧損400萬,該分公司尚欠總公司賬款1000萬元。
請問:1、該分支機構的清算虧損400萬元能否在我總公司進行彌補?彌補方式是什么?
2、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該問題有何規定?
解答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若為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屬于匯總納稅企業,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注銷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