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描述:一醫藥生產企業,于今年5月份向地震災區捐贈一批藥品(有紅十字會的收據),已申報繳納增值稅.按現行政策該批貨物應免增值稅.問題是:企業須提供哪些手續?
解答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發字【1993】第223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所以貴單位向地震災區捐贈藥品的行為仍需繳納增值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第九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文件之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以貴單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前提是應持有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