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關聯交易,實際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是否不需調整納稅所得,比如,雙方稅率相同,都不在減免期?
答:外資稅法細則第五十三條 稅法第十三條所說的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四條 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下列順序和確定的方法進行調整:
(一)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不因為處于減免期而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