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是投資方,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被投資方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里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所得稅率為15%。我單位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是否需要按稅率差補繳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就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中規定,“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是指“被投資方與納稅人適用稅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減免稅或者定期低稅率期間,向納稅人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
從上述稅法規定中可知,免于補稅的投資收益必須是被投資方處在定期減免稅優惠或定期低稅率期間分配的稅后利潤,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稅率,并不是定期減免稅期間的低稅率。所以,你單位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除企業定期享受“兩免三減半”等稅收優惠外,也要按照稅法規定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