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企業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通常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如下規定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應稅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享受擴抵優惠企業注意新舊政策銜接
東北老工業基地享受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固定資產,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規定處理,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1、如該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已計入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在增加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同時,等量減少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余額并轉入進項稅額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余額小于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可將余額全部轉入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2、如該項固定資產未抵扣或未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直接記入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
同時,根據《關于明確2005年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5]6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銷售2004年7月1日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再銷售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允許計算提取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4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也就是說,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4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適用財稅[2005]28號文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4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適用財稅[2004]156號文件和大國稅發[2005]68號第五條的規定。
“符合免稅規定仍免征增值稅的舊貨”是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的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需同時符合三個條件: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