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在2006年度時期,每月按33%稅率預交納企業所得稅,在年末時企業利潤沒有達到10萬元,所得稅稅率應低于33%,而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沒有在所得稅匯算表上進行調整所得稅率,還是按實際交納的33%稅率計算企業所得稅。請問:在今年能否將去年多交的所得稅進行抵減。如果可以,所得稅申報表應怎樣填寫?
答:您好,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屬于《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您可到您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