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收益不作還原計算,避免了以實際未分回的投資收益實現的企業所得稅來彌補虧損的現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按照原申報表規定,當企業有投資所得時,應該先還原成稅前收益,并入總收入,經過納稅調整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投資企業適應的所得稅率計算所得稅,然后允許抵扣在被投資企業已經繳納的所得稅后,最后得出企業應納所得稅。但是,當投資企業需要用投資收益彌補本年度經營虧損時,如果不加分析的計算,計算出的應納所得稅并不一定是準確的。
例如,投資方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2004年度公司取得業務收入1000萬元,發生業務成本900萬元,期間費用250萬元,取得稅后投資收益323萬元(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率為15%)。公司不含投資收益前,經營虧損150萬元(1000-900-250)。但含投資收益后,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為173萬元(1000-900-250+323)。按照原申報表計算要求,計算企業所得稅方法是:先還原投資收益:323÷(1-15%)=380(萬元);再計算投資收益的抵免限額=380×15%=57(萬元)。據此計算,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380-900-250)=230(萬元),應納所得稅=230×33%-57=18.9(萬元)。但實際計算應納所得稅為:173÷(1-15%)×33%-173÷(1-15%)×15%=36.63(萬元)。其主要原因是用投資所得還原后的數額,抵減了150萬元的虧損,而還原后的數額中包含了被投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因而大于實際分回的所得。另一方面,在計算抵免所得稅時,又將稅前投資收益380萬元繳納的稅款全部用于抵免,擴大了抵免數額。所以,原來計算的所得稅容易產生錯誤的結果。為此,新申報表在納稅調整時先不還原,待納稅調整彌補虧損后,再加上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這樣,就不容易出現錯誤的計算結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