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發票抵扣的問題
問: 本公司取得銷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過三個月未抵扣。能否退回銷方,開負數發票后,重新開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取得發票應及時認證,否則不予抵扣。因此,嚴格來說,你公司取得發票未及時認證,不得將發票退回重開再認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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