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對象及報送時間使用對象: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報送時間要求: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并進行清算的,應在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表頭項目“稅款所屬期間”:一般填報公歷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應填報實際開始經營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按規定需要清算的,應填報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并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的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1、“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2、“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詳細請進入: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