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供應商在我公司搞活動時發生一些促銷費用,由我公司為其墊付,活動完畢供應商統一返還給我公司。我公司付出時掛其他應收款,收回時沖平。年底審計時,事務所的人說這部分應該計繳流轉稅,請問他們的意見是正確的嗎,那我們應該補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根據您所反映的情況,你公司收到供應商返還給你公司的促銷費用,實質為上述136號文件規定的“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的廣告促銷費等”,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取得這部分款項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