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一個殘疾人,我的所得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財稅[2007]92號文件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吉地稅個所字[2000]171號文件規定:凡在我省境內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均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減征幅度暫確定為40%
提示: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可以減征40%,也就是減征應納稅額的40%.您需要經過所屬稅務機關批準才能減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