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這里的“符合條件”指的是什么?在帳務處理時應怎么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該條強調了三個方面:一是減免主體為居民企業;二是減免對象是技術轉讓所得;三是減免標準線為年度轉讓所得總和,企業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應符合上述三個要點才能享受減免稅優惠。
此項免稅所得在期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直接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減項申報即可,帳務處理上按正常處置無形資產處理。
轉讓時:
借:銀行存款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攤銷
貸:無形資產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