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企業將企業的用房作為單位職工宿舍,征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問題?
2、企業的職工家屬宿舍用房,征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的問題?
答:1、吉地稅函[2003]107號文件規定:從2003年1月1日起,按照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出售給個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產權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并從企業、單位固定資產帳上核減了相應的房屋資產,對這部分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稅。
2、吉稅地字[1993]2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的職工家屬宿舍用房,免征房產稅。省局《財產與行為稅法規匯編》注:該條執行到1998年底,從1999年1月1日起按吉地稅地字[1999]95號文件執行。即對房改后,仍繼續實行公有產權的企業職工宿舍,以收取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房產稅。
吉稅地字[1990]418號文件規定: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免征服房產稅。
提示:1、單位職工宿舍方面:以前的規定吉地稅地字[1999]95號文件:對房改后,仍繼續實行公有產權的企業職工宿舍,以收取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房產稅。吉地稅發[2007]94號文件公布此文件已廢止。
對于房改后,1、如果所有權已從企業變更到個人名下,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2、如果所有權仍為公有產權,則應按規定交納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
2、職工家屬宿舍用房方面:如果未進行房改,1999年以后對于企業的職工家屬宿舍用房應按規定計征房產稅。房改后,如果歸到個人名下的居住用房免征房產稅。除免稅單位以外,實行公有產權的企業職工宿舍的土地使用稅應按規定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