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在2007年購買國產設備未抵免完的所得稅能否在下年抵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即2008年1月1日以后企業購買的國產設備投資不能再抵免企業所得稅了。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需注意的是該文件仍然有效。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企業2007年購買的國產設備,還未抵免完的款項,可以在以后年度延續抵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