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外省市建筑工程單位來連搞項目,是否需要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如需辦理,請問如何辦理?需要帶何種證件?
答復:外地來連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營業(yè)稅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相關證件資料到營業(yè)地聯合登記機構辦理報驗稅務登記后,到營業(yè)地稅務機關接受稅務管理。
納稅人到聯合登記機構和營業(yè)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稅務登記時,應提供下列證件資料(復印件應為A4紙一式一份,納稅人須逐頁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字加蓋公章):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兩份);
(2)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