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海關的有關規定,下列企業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1、1995年9月30日以前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之間經審核批準設立(或增資)并報經外經貿部備案審核的外商投資企業;
3、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間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
4、1998年1月1日以后經批準設立(或增資)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口哪些貨物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答:按照合同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廠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資本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外資企業進口哪些貨物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答:按照規定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廠以及安裝、加固機器所需材料);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以增加資本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生產管理設備。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哪些商品不予免稅?
答:外商投資企業進口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機、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汽車、摩托車、辦公用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稅則》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稅號的商品(不含隨項目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均不予以免稅。
外商投資企業應如何向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答:首次進口的企業(或增加資本)的企業應首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登記備案手續。然后可提供發票等單據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主管地海關審核后核發《減免稅證明》,企業憑以向進口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海關對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1、船舶、飛機及建筑材料(包括鋼材、木材、膠合板、人造板、玻璃等等)為八年;
2、機動車輛和家用電器為六年;
3、機器設備和其他設備、材料等為五年。
海關對減免稅進口貨物有何監管要求?
答:減免稅僅限于企業自用,未解除海關監管的減免稅貨物未經海關批準不得買賣或擅自挪做他用,如在國內轉賣或銷售的,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海關應當按照其使用年限折舊估價,補征進口稅款。
終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資企業,海關對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年進口貨物有何規定?
答: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留給合營中方繼續使用或轉讓、出售給國內單位的,海關應當按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
2、如轉讓給國內其他可以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經審批機關批準辦結海關結轉手續后,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3、經海關核準,允許合營外方將原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海關對以海關監管貨物作貸款抵押有何規定?
答:抵押人以海關監管貨物設定抵押權時,須向海關申請并經許可方可抵押,抵押貨物限于向金融機構貸款,不得用于企業、單位之間的抵償債務,貸款須用于解決企業流動資金,不可用作他用,保稅貨物、暫時進出口貨物及配額許可證貨物不允許抵押。
抵押物實際處理時,企業應當按照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并辦結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