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繳費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抵扣應繳費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府發〔2008〕23號)和《重慶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渝價〔2008〕132號)的通知的規定:繳費人有下列銷售行為的,應如實填寫《綜合納稅申報表》,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予以抵扣,實行即征即退。
(一)生產洗精煤、焦炭的企業在原煤環節已繳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煤炭生產企業和個人向本市火力發電企業銷售煤炭的。
當期應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不夠抵扣的,可結轉下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