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您好!有一些關于企業所得稅事情想咨詢一下。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其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從事種植業、養植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如一福建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的經營,應當怎樣做才可以享受以上免征優惠在福建實際操作情況是怎樣是否需要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批準
(2)如果企業享受以上免征優惠,現在是否仍然可以參照財稅字[1997]49號《關于國有農口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及國稅法[2001]124號《關于明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免征問題的通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
(3)另外,該企業被審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的,且控股子公司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業初加工,并與其它業務分別核算的企業,可享受農業龍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新稅法下是否仍然可以參照?
答復:實施新所得稅法后,原有的稅收優惠不再執行,有特別規定延續或過渡政策的除外。
新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作出規定,卻尚未就優惠的程序如何做未作規定,哪些屬報批類哪些屬備案類目前,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