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故意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故意接受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的,各地稅務機關必須至少對其三年內的稅收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凡檢查發現問題的,還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經調查取證認定為故意接受虛開發票的,要排除各方干擾,依法從重處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諉。
商規發[2004]363號文規定,對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的出口企業,各級商務、稅務部門要依法查處,并依法嚴肅處理。該予以行政處罰的,要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要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單位及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另外,國稅發[2005]72號規定對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企業和有涉嫌涉稅違法正在接受審查的企業,不得申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稅務部門在接到同級企業技術中心主管部門抄送推薦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后,應對推薦企業是否有該款列明的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結果于7月15日前報至總局。對已被認定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要撤消其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稅務部門應將有問題的已認定為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情況,于每年7月15日前報至總局,可與推薦企業的核實情況一同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