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人群]: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
[享受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經營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除外
[減免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減免方式]: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申請減免]:下崗失業人員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報送下列資料:
。1)減免稅申請;
(2)《再就業優惠證》;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優惠期限]: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政策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
[不滿一年]: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對下崗失業人員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開辦多個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如連鎖經營門店或門市部。該類下崗失業人員只能選擇其中一個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申請減免稅,其他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