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某企業為另一陶瓷生產企業提供窯爐材料,并負責安裝,此項業務是屬于征收增值稅的生產用機器設備,還是屬于征收營業稅的不動產
答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根據以上規定,若該企業屬于工業或商業企業,其發生的銷售貨物同時負責安裝工程的,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具體還請向你公司主管國稅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