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聽說學校也要辦理稅務登記,領購發票,請問是否有具體的辦理時間?
答:財稅[2006]3號第五條: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吉地稅發[2007]15號第五條規定:
1、各類學校及學校教育機構應于2007年2月底前到學校、幼兒園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新辦各類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3、自2007年3月1日起,各類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應持稅務登記證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吉林省文化體育業發票》。
4、2007年4月1日起,除全額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并按規定免征營業稅的收費項目以外的所有收費項目,應一律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發票。
第六規定:納稅申報及減免稅管理問題(一)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應按月辦理納稅申報。
(二)我省對教育勞務營業稅減免稅實行備案管理。各類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應在每年6月份前將有關部門批準辦學及審核批準收費項目標準等文件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提示:一、2006年1月1日開始各類學校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截止時間為:2007年2月底。新辦的教育機構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二、2007年3月1日起領購發票。
三、2007年4月1日起應稅收入一律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發票。
四、2007年6月前各類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要持有關證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