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個人拿房屋與另一個出錢的個人合作經營酒店,沒有轉讓產權,只固定收取分紅,如何交稅?
答:國稅函[2006]478號文件規定: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你出房子,另一方出錢開酒店,如果你的房屋產權不轉移,取得的收入視為“租賃”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業”5 .5%交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按“財產租賃所得”20%交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