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汽車專營店在售車時提供的代辦車牌、保險等服務應如何納稅?
回復:銷售汽車時發生的代辦車牌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作為價外費用,申報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為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汽車專營店為購車者提供的代辦車牌業務是隨同汽車銷售業務一起發生的,收取的服務費雖然并未在售車款中反映,但實質上屬于專營店向購車者收取的價外費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規定,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因此,汽車專營店在售車時提供的代辦車牌、保險等服務,其收取的費用不論是否分開核算,均應并入售車款中一同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