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開發自己的項目要占用我企業的土地進行開發,我們單位現在的土地是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問:房地產開發企業給我們的補償款應當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答: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因為企業為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無原值,所以企業所得稅為補償款減除相關稅金、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所得額。
2、吉財法[2003]25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16號文件第三部分第二十條關于購置(受讓)的不動產和土地使有權再銷售(轉讓)稅收政策的補充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自行投資建造的不動產或者國土管理部門劃撥(包括有償、無償方式)的土地,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征收營業稅。
(二)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再銷售或轉讓,必須提供購置(受讓)時取得的正規發票,經縣(市、區)稅務機關審核后,其購置或受讓原價方可從計稅營業額中減除。
提示:您企業應當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稅金后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您企業的土地是由國土管理部門劃撥(包括有償、無償方式)的土地,那么您企業應當按照收取的全部補償款繳納營業稅。如果您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是受讓取得的,那么您企業必須提供購置(受讓)時取得的正規發票,經縣(市、區)稅務機關審核后,其購置或受讓原價可以從取得的補償款中扣除,按差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