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房產稅試點擴大事涉敏感,但更大的背景是,今年以來中國各級政府財政收入增幅繼續回落,新開稅種成為政府的當務之急。然而,除非迅速將試點轉為大范圍征收,靠房產稅短期內擔當稅收收入增長的大任,仍然非常困難。有意見認為,即使將來個人住房均繳納房產稅,房產稅也難以替代土地出讓金,因為它屬于小稅種。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此前就撰文表示,在減稅的呼聲很大且社會對稅的“厭惡感”越來越強烈的情況下,把房產稅定位于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不合適。
由于兩地的試點效果不彰,對個人房產稅制度的否定之聲近來也不斷發出。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前述場合就公開表示,房產稅不應再擴大試點范圍。而9月下旬,國稅總局政策法規司巡視員叢明在第五屆中國企業稅務管理創新大會上透露,房產稅下一步將擴大試點范圍,并逐步建立房產稅制度,房產稅具體深化時間可能在年底或明年初。目前來看,上述試點范圍的擴大,不甚明朗。
征稅合法性引爭議
原計劃可能擴圍的個人住房房產稅試點,迄今并不明朗。各種質疑個人住房房產稅制度的聲音也不斷出現。同時更多人提到的,是征稅的合法性問題。從法理上質疑個人住房房產稅制度,去年在上海、重慶兩地試點之初就出現過,如今相關爭議再度升溫。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對記者表示,目前兩地試點的直接依據是當地政府的規章制度。而對于地方發文征收個人住房房產稅,國務院沒有做出書面的決定,目前人們能看到的只是一則消息:2011年1月27日晚間,國務院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具體征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
與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不同,目前兩地的房產稅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都有明顯變化。按照稅收法治原則,稅收根本要素變更必須由法律來規定,地方發文顯然背離了這一原則。國務院頒布房產稅法規制度,本來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如果允許地方制定征稅辦法,至少需要一個書面決定,而不應只是以消息的形式發布。
但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為,兩地試點在法理上并不存在問題。因為房產稅是在中國法規體系中有依據確立的稅種,相關制度屬于法律還是暫行條例都不妨礙這一性質。目前國務院決定實施規則時同意兩地進行房產稅試點,在法理上沒有任何違法的硬傷。在他看來,有些人因為對這一稅種極為反感,就指出其試點沒有經過合法的立法程序,其實是不了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