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稅種,不能用傳統的思維來看待。”
近日,世界華人不動產學會副會長、南京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高波教授對本報記者表示。
由高波擔任首席研究員的教育部哲學社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是房地產領域迄今為止理論實踐研究中最大的一個科研項目。
這其中,房產稅是一個重要環節。
高波曾赴上海、重慶這兩個正在試點房產稅的地方調研,得出的一個結論是:上海的經驗優于重慶。但最為遺憾的是,“對方始終不肯透露核心數據。”
“既然是稅,是一個新的稅種,那么就要放到整個中國財稅體制改革的大框架下進行,并且不能當成是普遍意義上的稅。”高波對本報記者表示。
作為經濟學者,高波也希望,通過對房產稅的研究,能夠促動中國的稅制改革,還原和厘清稅制在中國的本源。
在有關房產稅研究領域的初稿完成之際,高波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收房產稅,就不能再收土地出讓金
《21世紀》:中國的稅制和國外不同,因為我們無法監督政府如何花錢。雖然繳稅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但我們反對政府收取更多的稅。從這個角度看,房產稅到底該不該收?
高波:關于房產稅的討論現在很多,是好事。現在房產稅在上海重慶試點快2年了,上海方案有一定的推廣價值已成為一個共識。
既然中央已經試點了,那么可以預見中國要全面征收房產稅會成為一個必然趨勢。
而現實中,政府賣地——開發商拿來蓋房賣房——政府得到土地出讓金和一些稅費,再拿來搞城市建設,這個模式最多能夠維持10-15年。
將來沒有地可賣了,沒有土地出讓金和稅費收入了,就只能依靠不動產這塊,這就要建立房產稅制度。
征收房產稅,是有法理上的依據的,而且世界上主要經濟體都做了。這個理由是,《物權法》規定土地出讓的期限是70年,我們要考慮的是70年后怎么辦的問題。
百姓購房時,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問題是,70年后,還需要百姓再交一次嗎?香港和新加坡也是采用了國有土地出讓制度,盡管與中國現行的制度不完全是一回事,期限后如何進行現在也沒有一個明確說法。
我個人認為,既然百姓將來是否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尚沒有定論,我們應該尋找更好的解決辦法。
因此,如果征收房產稅,那么70年后就不應該再交土地出讓金,從現有情況看,這顯然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此外,目前房地產領域的稅收體制存在著諸多不合理的現象,這也意味著我們要進行改革。
但是,開征房產稅要有一個基本要求:要大規模提高個稅免征點,我建議提高到8000甚至10000。因為總體上中國老百姓收入并不高,放在減稅的大背景下來考慮房產稅的政策是必須的。
《21世紀》:你的意思是,用房產稅代替70年后的土地出讓金,是否可以解決土地財政的問題?
高波:所以,我們必須要放到城市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里面討論房產稅。
現在的土地財政,在某種程度上綁架了中國經濟和地方政府。征收房產稅從長期來講,它本身就是給政府增加新的,但作為特殊用途的收入,但是,我必須強調,得要有新的設計,不能讓這個新的稅源立刻成為政府增加收入的理由。
在減稅的基礎上再去征收,可以去土地城鎮化,可以減削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的問題,城市化中土地總有賣完的一天。
所以,在現在的時點上,考慮通過房地產稅制的改革來開辟一個稅源的話,從長期來看是解決去土地城鎮化的問題,另一方面是到了無地可賣的時候,政府也征收了一筆收入,這筆收入是政府收上來以后,為社區的老百姓更好的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這點是關鍵。
《21世紀》:但我們有物業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
高波:那是屬于每個小區的,房產稅不是這個概念。應該是在一個更廣泛的社區,比如說鼓樓區(南京的一個主城區)收上來的房產稅,就應該只能為所在區的老百姓提供更好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
房產稅只能針對商品房
《21世紀》:也就是說,房產稅只能是地方稅。這會不會導致區域資源配置上的不平衡?
高波:所以說,房產稅首先不是用來調節收入分配的,甚至根本不應該附加這樣的職能。過去是政府大量的實施公共設施投資,將來公共的產品要靠房產稅來應付,比如說更好的排水管道、綠化等。
這里有一點要說明,既然是地方稅的話,中央只要是給予一定指導性的意見,具體怎么去做,都是地方的事。我強調的房產稅屬于地方稅,而且是為地方居民服務的,因此,征收房產稅原則上應該以區、縣(市)為主體,留在本級服務居民。
另外,保障性住房是地方政府的天然職能,不能與房產稅攪到一塊去。住建部搞房地產“十二五”規劃,我曾作為專家參加座談,規劃里第一句話就是“開征房產稅用于住房保障”,我說這個是完全錯誤的。征不征房產稅只能是對商品房,農村農民住房也不能征。
《21世紀》:按照你的理論,即使是同一個地級市,也有可能出現區間的房產稅率的不一樣?
高波:有人想通過開展房產稅來抑制房價,這點我想明確地講,開征房產稅到底對房地產價格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在每一個國家和地區都不同,有的國家發現對抑制房價有一定作用,有的國家反而推動了房價的上漲。也就是說,開征房產稅的目的,不能把它作為調控房價的工具,其本質上不是為了富人也不是為窮人服務的,而是更好的為社區的所有居民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這是房產稅定位的本質。
比如說稅率可以改變,把稅率調高,這有些人覺得承受不了這么高的稅,就會考慮把房子賣掉,到稅率更低的地方去。這是調控作用。
房產稅是一個特殊的稅源,這個特殊的稅源就是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