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房地產稅將把土地和房產分別設置的兩個稅種統一為一個稅種,土地和房產作為統一的課稅對象。
其主要內容包括:改革計稅依據,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現行房地產稅制實行的房產按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為計稅依據、房產使用土地按照面積作為計稅依據,改革為按照房地產市場價值作為計稅依據。為此,需要解決房地產稅的評稅技術和確定評估機構以及征稅機關。計稅依據的改變使得稅率也必須調整。征稅的范圍由經營性房地產擴展到居民住宅房地產。
房地產稅制改革的難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
第一難點是房地產計稅依據的評估工作,包括評估的技術性工作;評稅機構的設置以及評稅工作的組織機制問題。第二個難點是如何對居民住宅房地產征稅,包括納稅人的確定、計稅依據和納稅額的確定、免征額的標準。經過調研發現,這兩個難點有密切的關聯。
這兩個難點的關鍵,集中在對居民住宅征收房地產稅。僅對經營性房地產征稅的改革難度相對小得多,評稅的技術和組織機制問題比較好解決。這個關鍵點將涉及行政管理體制和稅收管理體制問題,其解決難度較大。目前,在國內,對居民住宅恢復征收房地產稅的共識正逐步形成,但是仍然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首先,一些人認為,在出售或者購買住宅時,房屋價格中已經包含了土地出讓金,等于政府已經收取了一次土地費用,再對居民住宅征收房地產稅是政府重復征稅。這種說法混淆了政府兩種身份和功能。
因為,中國政府具有雙重身份:一重身份是全社會的代表,另一重身份是公有制所有者的代表。收取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土地所有權——公有制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在出售土地時收取的土地收益(就如同私人土地所有者出售土地獲得土地收益);房地產稅是政府以社會代表身份,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而籌集的資金。這兩種收入的使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也不應該相同。
由于中國這種特殊的所有制國情,很多人容易將政府的這兩重身份和職能混合在一起,資金的使用也存在界限不清、使用不當之處。從政府的雙重身份和職能看,土地出讓金和房地產稅收完全是兩碼事。
其次,也有專家認為,在目前和今后一個相當長時期內,中國不具備對住宅征收房產稅的條件。
在考慮對居民住宅征收房地產稅之前,或者說大約在2003年以前,在稅務機關中,確實沒有對居民住宅征收房地產稅的征管條件,納稅人也基本上沒有這方面的納稅意識。但是,經過八年來的準備工作,在創造對居民住宅征收房地產稅的條件方面有了明顯的進步。
因此,筆者認為,對房地產稅制實施改革是必然的,不可能不改革;只是如果條件具備的話,改革容易一些,推進得快一些;如果條件不具備,創造條件也要改,只是改得艱難些、慢一些。而且房地產稅制度的改革將會有力促進中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改善。還有可能成為提高中國公共財政透明度、社會民主進程的推動力,乃至推進地方政府治理改革的力量。因此,不能用條件不具備來否定改革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