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應加大對養老保障體系的改革力度,大力發展補充養老保障,形成“兩條腿”走路的養老保障格局。上海市政協委員張寧、呂紅兵、梁信軍在該市政協會上遞交提案,建議借鑒國外經驗,完善養老金制度的頂層設計,爭取國家稅收政策支持,在上海進行建立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金制度的試點。
我國在1997年的養老保險改革中提出要建立三支柱的養老金體系,包括第一支柱基礎養老保險(政府規定的基本養老金,由單位和員工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第二支柱(自愿參與的企業年金和補充養老保險)和第三支柱(個人儲蓄為養老)的補充養老。上海的養老保障體系基本與國家保持一致。總體而言,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障體系發展還很不完善,存在著老齡化問題突出、保障水平差、養老金收益率低下等諸多問題,在上海表現的也相當突出。
表現在如下三方面:
(一)我國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給養老體系造成了巨大壓力,上海更列全國之最。據預測,2030年前后上海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超過500萬,約占戶籍人口的40%。同時,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價的上漲,政府基礎養老金的支出也在不斷擴大;地方財政負擔沉重。據世界銀行估計,中國養老金的隱性負債高達GDP的50%。
(二)二、三支柱發展滯后,養老保障水平較差。OECD(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基礎養老(第一支柱)和補充養老(第二、三支柱)的替代率平均水平分別為46%和22%,其中美國(42%、38%)和澳大利亞(25%、40%)。而目前,我國基礎養老的替代率平均水平為44.26%,第二支柱替代率則不足1%。據測算,2010年上海市按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的養老金替代率為31.86%,更是低于全國平均水平。
(三)基礎養老金收益率偏低,隱性損失不可低估。相對于采取市場化運作的全國社保基金10年平均收益率(9.8%)和企業年金2006年~2009年間的平均收益率(10.5%),全國基礎養老基金2000年~2008年間的平均收益率不到2%,低于同期2.2%的CPI平均增幅。此外,根據社科院測算,1997年以來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賬戶損失的利息收入達6000億元,相當于抵消了同期財政對養老保險的所有補貼。
為此,三名委員認為,應爭取在上海進行建立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金制度的試點,這樣做既可以通過稅收優惠加快補充養老的發展,平衡養老金保障體系;又可以借助個人補充養老金賬戶增加退休以后的收入來源,平衡不同時期的收入水平;同時也可以讓地方政府減少部分養老金支出壓力,將支出重點向那些無條件建立補充養老的低收入人群傾斜,提高針對性和最低保障水平。
此外,補充養老的發展也會為專業金融機構帶來更大的業務發展空間,為資本市場發展帶來更多的機構投資者和長期穩定的投資資金,必將進一步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資本市場發展。而且此項制度具有較大的可行性。據初步測算,以城鎮職工的20%參與、平均每人每月繳費額為500元,首年遞延的稅收總額僅占當年稅收總額的1%,基本不會影響政府的稅收收入。
他們同時建議,上海在建立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金制度時,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優惠政策
積極向國家爭取在上海試點推出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金優惠政策,確定延期納稅的形式。建議采用國際通行的EET(ExemptExemptTax)稅制,即在繳費環節延稅、投資環節免稅、領取環節征稅的延期納稅模式。設立獨立的個人賬戶,個人可以根據自己在職期間的收入狀況決定是否參與個稅遞延型養老金計劃,同時對稅優賬戶設定繳費比例上限。所遞延的稅款統一由政府指定的賬戶管理者向相關的稅務部門進行代扣代繳。對中途取出款項的,要求補繳稅款,并繳納一定的罰金。
(二)投資運作
按照國際慣例,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金賬戶應允許多種資金管理方式,組織運作模式可采用合同或契約等方式,投資對象可擴大到股票、債券、基金(尤其是投資成本低、收益比較高的被動型指數基金)、銀行定期存款、保險等多樣化的投資產品。參加個稅遞延型養老金計劃的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偏好、風險偏好和收益偏好選擇投資的方向和產品。目前有人提出的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只是養老金投資的渠道之一,而且是間接投資。如果僅限于此,運作模式過于單一,似乎剝奪了養老金計劃參與者的選擇權,將不利于完善養老金制度的頂層設計及今后的發展,建議采用國際通行做法。
(三)管理機構
建議比照企業年金的資格管理模式,由社會保障局設定嚴格的資格審定標準,選擇一批信譽度和資本運營能力強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如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大型的保險機構。養老金計劃參與者可以在名單中自主選擇運作養老金賬戶的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智利模式,要求管理機構保證在一段時間內的平均收益高于同期通貨膨脹率,若達不到則取消管理資格;也可以參照美國模式,不要求管理機構保本,完全由養老金計劃參與者自己選擇,自己承擔風險。對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給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管理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管理機構應該為參與者提供產品說明書和風險提示書等產品相關信息;在運作期必須提供產品管理報告、個人賬戶管理報告,及時公布影響個人賬戶資產的基金定價或結算利率。政府應在賬戶的設立、資金的托管和運作、稅款的繳納等方面進行監管。